关于医疗方面的议案精选➊➏篇(4)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医疗方面的议案 『范文9』

  珠海市金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区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高标准建设金湾中心医院议案作结案处理的议案》。经审议,会议同意区人大科教文卫工委的审查意见,同意结案。

  会议认为,自区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将《关于高起点高水平规划和建设三灶医院的议案》(现为《高标准建设金湾中心医院议案》)确定为大会议案并转交区政府办理以来,区政府高度重视,将它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扎实推进。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金湾中心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医院)于20xx年9月30日顺利落成揭牌,现已正式对外试营运。以金湾中心医院为龙头,构建覆盖全区的区、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这将切实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基本实现了议案提出的目标任务。对此,区人大会和人大代表表示满意。

  会议要求:一是加快推进医院建设的后续工作。医院建设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医院主体工程虽然基本完成,但前期设计、建设与实际需求存在一定的距离,后期仍要不断地配套完善。二是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继续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加大人才招聘和培养力度,尤其是加快高级人才招聘步伐。三是加强规范管理。协调好与省人民医院之间的各项配合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促使共建医院健康有序发展,造福金湾人民。

  年月日

关于医疗方面的议案 『范文10』

  张某于20xx年3月27日入职某装饰公司,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亦未对张某进行必要的入职培训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左手被卷入颗粒粉碎机中造成受伤。20xx年9月15日,张某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11月28日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20xx年1月29日,张某以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装饰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工阶段,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同意向张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试用期也是包含在劳动关系期间内的。张某在为装饰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装饰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张某发生工伤,故装饰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且其于20xx年1月29日与装饰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故装饰公司应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

关于医疗方面的议案 『范文11』

  原告康某在某公司从事刷片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xx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xx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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