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作以下修改、补充和完善,请予以审议。
一、修改章程第四十条
章程原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修改为"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二、修改章程第五十四条
章程原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修改为"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或者独立董事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四)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六)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2、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八)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修改章程第六十七条
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四、修改章程第八十条
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后增加一款"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五、章程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六条,原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三条顺延为九十七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九十六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附件2 :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辽宁时代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xx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范文4』
关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提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地区的教育格局和教育资源分配呈现出新情况和新问题,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与建设存在着诸多严峻挑战,主要表现为:
1.农村教师待遇差,工作任务重,人员流失严重。农村地区教师津补贴制度在一些地方尚未贯彻落实到位。偏远地方农村教师在交通、住房、就餐等方面均存在诸多困难。
2.由于待遇差、任务重,农村教师这一职业长期以来缺乏社会认同。师范类院校的毕业生甚至是城市超编教师不愿意到农村学校就业,农村教师千方百计向城镇调动,一些学校后续师资无以为继。
3.师资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教学质量难以保障。现有的教师队伍中,受过正规教师教育的比例很低,水平和能力有限。音乐、美术、体育等非主科教育以及英语、信息技术、科学等素质教育师资缺乏。
为此建议:
1.改革现有的教育投入制度。合理协商并确定中央、省级、市级、县级政府的教育财权和事权。构建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主要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承担,按地区经济状况、教育状况分类管理的长效机制。将教育财政、人事管理权重心上移,由省(市)实行“大统筹”,衡量各县(区)财政实力,再由县(区)级政府提出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最低比例,实行“小统筹”,以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受地方经济起伏的影响。明确各级政府责任,逐步建立省级统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2.提高农村教师的福利待遇。通过设立农村地区教师津补贴,鼓励教师安心山区、农村教育工作,并优先考虑农村教师职称评定、评优。一是财政单列支出农村教师津补贴。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由财政单列农村教师的津贴补贴支出。进一步明确津补贴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对象、发放标准、类别与分档等实施细则。二是增加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将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提高到工薪总额的1/4至1/3,发放依据考虑距离和职称两个维度。完善农村教师住房保障机制,发展多元化的农村教师住房供给体系。一是主要由政府建设具有宿舍性质的教师住校周转房和公寓房,教师工作调动随即搬离。二是结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为农村教师建设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集资房;三是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在校园内和校园附近建房向教师出租,由财政给予教师一定的住房补贴。
3.加快农村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吸纳、公开招聘优秀的本、专科毕业生充实到农村中小学去,缓解当前农村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农村教育自身特点,在开齐科目的前提下,按班级数核定教师数,保证薄弱学校有足够的教师编制。鼓励和引导教师由城市向农村、由师资富余学校向紧缺学校、由强势学校向薄弱学校的合理流动,实现农村教师资源优化配置。对农村学校后勤管理进行改革,后勤管理人员可以采用合同制,不占编制,以减少农村教师从事勤杂事务的工作负担。
4.建立灵活多源的农村教师增量机制。制定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使用的政策。每年在省属师范大学和其他高校中拿出一些招生计划,尤其对基层需要的特殊专业招收定向生,由中央财政投入,为定向生提供基本的生活学习费用。接受资助的学生毕业后有到农村中小学工作一定时间的义务,期满后优先享受保送硕士、录取公务员加分等优惠政策,以改变师范生生源较差、合格教师进不来的问题。针对农村小学教师学科失衡现象,可考虑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为改变偏远地区合格教师进不来的问题,可培养农村本地师范生,对来自偏远农村的师范生进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使用,培养一批留得住的本地优秀教师长期在当地任教。
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范文5』
陶某于20xx年2月20日入职某工贸公司,任厨房工,双方签订了20xx年2月20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该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xx年8月17日上午10:00左右,陶某在厨房端菜时摔伤,工贸公司支付了住院费和医疗费,陶某出院后没有去公司上班。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陶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陶某的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20xx年6月9日,陶某以工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贸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8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0 000元、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生活费33 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另一倍27 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贸公司未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陶某发生工伤,故某工贸公司应承担陶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陶某的伤情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陶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200元。陶某于20xx年8月27日以工贸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与工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工贸公司应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工贸公司应当支付陶某20xx年8月18日至20xx年2月17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xx年2月18日至20xx年6月3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贸公司未给陶某安排工作,应当支付陶某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
最终,法院判决工贸公司支付陶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赔偿共计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