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的议案 『范文21』
原第三条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x年11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万股,于x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40万元。原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集中存管。修改为: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均为普通股。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740万股,均为普通股。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本条的前项规定。-1-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要由各股东提名。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监事要由各股东提名。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修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的至少其中一份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