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通告范文 『范文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物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体制机制
(一)建立监管体系和联动机制。构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监管工作体系,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县、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四级联动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牵头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居(村)民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二)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等基层组织和机构以及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履约意识,共同维护正常秩序。研究探索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挂职的办法,发挥监督、指导和协调作用。
(三)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要建立并完善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四)落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编制部门要在物业管理监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实物业管理监管力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1名副主任(副乡镇长)分管物业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人员。居(村)民委员会要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人员。
二、加强前期管理
(一)配置物业项目公共设施设备。新建物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安置房项目、单位建房等)应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含二次加压供水)、供电设备设施必须满足“一户一表”的要求。物业项目的公用水、电表不得挂户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名下,应落户在业主委员会名下。
(二)落实物业服务用房。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4%且不少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为地面以上、水电设施配备到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
(三)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物业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通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的承担问题,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三、强化部门配合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监管工作。
(一)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物业服务用房、机动车位、车库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划。
(二)住建部门负责监管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和纠纷;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查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等违法行为;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纠纷和问题。
(三)城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城市垃圾污染。
(四)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弃置工业废弃物、倾倒工业废水、工业企业噪声等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监控设施覆盖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及保安人员,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和纠纷;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等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进行监管,确保安全运行、正常使用。
(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不符合“住改商”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八)物价部门负责监管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物业服务收费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起的投诉和纠纷。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管,处理违法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的相关问题。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管理老旧住宅小区、安置房小区、保障房小区的,其服务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由县级财政按属地原则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积极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解决住宅物业项目停车难问题。公安交警部门要在住宅物业项目附近划定路段、规定时段,供业主夜间停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通过利用社区空地划定停车位、改造增设停车位及设置立体车位等办法,解决停车难问题,规划、城管、物价、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支持。
(三)规范费用代收代缴行为。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直接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提供服务,承担相关管线及设施设备的配装、维修、养护责任,并向最终用户(指实际最终使用的业主)收取费用(含二次加压供水)。直接到户收费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但应签订代收协议,支付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务费由双方协商。
(四)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和各有关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广大市民和业主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规范物业服务
(一)规范服务市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律,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
(二)加强诚信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物业项目巡查通报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并加强动态监管。
(三)改善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按照“县级政府主导、房产管理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专业化服务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扩大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覆盖面。县市区政府应加强老旧住宅区整治工作,改造和完善基础设施。探索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成立“物业服务中心”,接管无专业物业服务的老旧住宅区,房管(物业办)、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县市区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不足的老旧住宅区可给予财政补贴。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