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3』
20xx年6月20日,本府作出《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xx镇至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并于同日公告。
现审查查明,《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所涉集体土地,福建省人民政府已于20xx年3月14日作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xx〕177号)予以征收,本府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公告,无需再对该项目集体土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本府决定,撤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红坊集镇至紫安道路工程西外环路(红坊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龙政征决〔20xx〕20号)。
xx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8日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4』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
阳原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xx年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
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
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
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
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
第七区域:xx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
三、征收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征收主体
阳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5』
征收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锐,区长。
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正。
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
因上海路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人于20xx年3月2日作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合(包)房征决[20xx]第(3)号),同日发布《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合(包)房征告[20xx]第(3)号),决定对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活动的房屋征收部门为合肥市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席井村房屋在上海路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没有房地产权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征收人认为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现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本征收项目138户已达成协议127户,仅剩被征收人等11户,完成征收比例达92%。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沟通,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依据《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合政〔20xx〕175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合肥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xx〕121号)、《查处违法建设(第一阶段)有关问题的几点解释》(合规〔20xx〕57号)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单位安徽建川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沥青路面公司被征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你单位无合法证照房屋不予补偿;
二、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位于席井村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部门。
如对本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
| 行政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