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样本 『范文3』
,系地段被征收人,有私产有证房屋一处,该房屋坐落于,房屋产权证为号,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96平方米,结构为混合,用途为住宅。另有附属物猪圈面积39.60平方米。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27日对地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限定签约期限为一个月内。被征收人的房屋超过规定签约期限后,房屋征收办公室对未签约原因进行调查,被征收人对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要求分户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50平方米多层楼房各一套,不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就被征收人提出的要求,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建筑面积96平方米的有证房屋选择房屋安置,可为其分户安置二套多层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0平方米和建筑面积40平方米多层住宅房屋各一套,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每平方米2313.00元交纳增加面积款。同时计发两次搬迁费2304元;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每月按960元计发临时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建筑面积为39.60平方米的猪圈;沉井1眼的补偿,可依据(20xx)42号文件《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偿。
三、本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应完成搬迁,逾期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六月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样本 『范文4』
房屋征收部门:xx县房屋征收局
地址:xx县路号x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守波
被征收人:张 男 身份证号
被征收房屋:xx县
因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建设需要,灌云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76号),同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公安局地块片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因被征收人未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
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被征收人一直未提供证明该处房屋产权主体的有效文件材料,也未对房屋征收部门经调查所确认的房屋产权主体提出异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征收人提供了购房协议书和收条(复印件)。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购房协议书,位于胜利西路146#的2间(套)房屋是张春于20xx年6月25日从中国建设银行灌云县支行拍卖所得的,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经张春和张卫国(张春之子)本人共同确认,该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春。故县政府于20xx年11月2日作出的《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所确定的被征收人之一张卫国不具备被征收人主体资格,《灌云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灌政征〔20xx〕3号)应予以撤销。现县政府决定撤销灌政征〔20xx〕3号《xx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xx县人民政府
年4月1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样本 『范文5』
因x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xx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于20xx年1月24日作出《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东至自然巷、灌河口、五灌河一线,西至老324省道一线,南至小南堆,北至纬九路。具体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五、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六、征收补偿方案:附后。
七、房屋征收部门:灌云县房屋征收局。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燕尾港镇人民政府。
九、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组(原燕尾港镇人民政府院内),联系电话:
十、监督举报电话:0518-888288(县监察局)。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不服《关于对燕尾港镇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灌政发〔20xx〕22号),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xx县人民政府
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