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22篇汇总(7)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5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二○○*年**月**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19』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年) 交罚字第 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当事人      一案,经      行署(市)      县局(处)

  县(市)      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       于   年   月  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     以            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          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局(处)、县(市)    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交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关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范文20』

  被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人。

  因你于20xx年1月10日在xx县xx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xx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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