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收集23篇](3)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9日    一键复制全文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范文6』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范文7』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是书(林子豪)

  浙环复决[20xx]6号

  申 请 人:林子豪,女,汉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

  被 申 请人: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郑建忠,局长

  地 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9号

  申请人林子豪责令被申请人温州市环保局公开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xx年十项污染物年度检测报告信息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厅于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0日向我厅提交了《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范文8』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不服被申请人仙居县下各镇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罚决字【20xx】第1号决定书,于20xx年8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本机关对撤回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xx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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