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范文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整个行政复议活动的最后环节,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复议机关对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复议决定书中能得到体现。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政府的形象。因此,作为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人员在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外,还要认真地撰写好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以示探讨与交流。
一、当前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的几个问题
《行政复议法》对如何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做法不尽统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发了一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从形式上规范了格式规定,但实践当中仍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文件形式出现,使人难以界定是文件还是法律文书?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关规定,是法律文书却又套上红头文件,容易混淆了两种文书的用法;有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前面未写上复议机关的名称;有些在标注编号上以“府复决字第号”,“政行复号”或“府复号”等形式出现;有些还干脆写上抄送单位等等,在内容上,更是形式多样,有些没有申请人称或被申请人称,就直接进入复议机关查明阶段,无法知道申请人的诉称内容和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有些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写上“经本机关查明,又查明,另查明,还查明”等情形,缺乏了连贯性和严谨性;有些在认定事实、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归纳,复议决定书写得不够精炼,篇幅过长,缺乏了严密性;有些没有引用复议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等。总之,在当前国家没有统一格式的情况下,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不少。这些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随意“改革”和“创新”,影响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以及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高度重视。
二、认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依据。对外代表政府行为和形象,如果复议决定书没有严格的规范要求,不讲究用语的技巧,粗制滥造,缺乏逻辑性和说服力,或偏离客观事实和错误适用法律依据,那肯定会影响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老百姓就会对政府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怀疑的态度,从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复议决定书撰写得好与不好,关系到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正确地认识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规范、合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规范、合法,主要从格式、内容、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加以综合考虑,尽量形成统一的法律文书,当然,也不排除在规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对内容部分作适当的创新。比如对事实、理由等内容进行压缩、提炼,讲究用语技巧等,尽量做到简洁、明了,但又不失真。“创新”并不意味着对复议决定书的内容随意夸大和改变客观事实,或随意适用法律依据。比如,复议决定书用文件下发,复议决定书前面不写上复议机关名称,没有申请人的诉称内容或被申请人的辩解理由等等,这样,就显得不够规范了。在适用法律依据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为了保险起见,对作出的处罚决定采用多个法律或多个条款项目;有些应同时适用法律和法规规章的,它仅适用法律,没有适用法规规章,复议决定书也未予以更正或体现,那就显得不合法了。《行政处罚法》对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严格的格式规定,我们在检查考核各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时,也重点对案件质量特别是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性合法性予以检查、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因此,作为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门,我们自己应首先做到,特别是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更要有严格的要求,务必在格式和内容上做到规范、合法,这也能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导作用。
四、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做到简明、准确
行政复议决定书作为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权威性判定的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一定的格式和内容。因此在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标题,编号,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复议原因,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复议决定及告知诉权,落款时间和盖章。这样比较符合逻辑规定,也符合法律文书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复议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清楚、具体,参加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主要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他们是行政争议的双方,复议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作的复议决定,应当就争议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及其基本情况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法人或其组织的要写上具体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委托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复议原因部分。要简单说明一下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比如,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单位某具体行政行为,于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载明,有的申请人将行政复议申请书早已写好,但没有及时送到复议机关,若不载明收到复议申请书的时间,人们认为是已超过5日的法定受理时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有必要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加以载明。
第三、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部分。这部分视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说理的地方,我们应允许,在复议决定书中应予以体现。通常以“申请人称和被申请人称”两部分组成,也就是说,先由申请人提出问题,被申请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依据,再由复议机关作出对错评判的一般程序。同时,因申请人对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写作水平的不同,对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法也不一样,在实际中我们也有碰到,有的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写得洋洋洒洒,抓不住重点,这时候,我们必须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实质问题,抓住重点,然后加以必要的概括、归纳,但又要尽量接近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保持内容的真实性。当然,也不能断章取义,或完全抄摘申请书的内容,这样,行政复议决定书就显庸俗、不精炼,因此撰写行政复议决定书我们应掌握简明、准确的原则,篇幅不宜过长,只要把问题讲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机关查明部分。这部分是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它是复议机关如何解决复议参加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的基础,但要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主要查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如果已有足够的事实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联系不紧密的事实或申请人提供不相关的证据材料就不必去审查,在复议决定书中更不必去阐述,否则,查明事实部分就过于复杂,更不必查明事实部分作出论述或发表意见。
第五、本机关认为部分。这部分是复议决定书主文,必须做到简明、准确、合法,但不宜作过多的论证。同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和给予任何选择余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和执行上的困难。比如在一起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复议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治安挽留的决定,从事实,证据,处罚内容和适用法律依据等方面综合来论证说明其正确性就可以了。
因此,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工作,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范文13』
申请人江,女,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区梅山路70号15幢203室。
被申请人**省**市公安局分局,住所地**省**市**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成,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xx年8月18日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江徽宁系创景花园宜购数码广场的业主,购买该物业时开发商承诺20xx年10月开始返还租金,但开发商到期后没有按合同履行,许多业主找开发商后一直未予解决。申请人为要回租金出于无奈,20xx年8月18日9点左右,申请人和其他部分业主到**省人民政府附近,目的是请求省政府出门过问此事。申请人被**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7天。申请人认为,首先申请人去**省人民政府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因**省人民政府在**市**区,处罚机关应该是**市**区公安分局,被申请人违反属地管辖原则。其次,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的想法,没有制造事端,没有给部门施压的想法,没有无理或过分的要求,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只是因为自己的房屋租金开发商迟迟不予支付,申请人等业主希望省政府能够出面过问,去省政府,并没有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政府工作人员不让在省政府附近时,申请人马上离开。因此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所述,望复议机关能调查核实当事人反映问题,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申请人申请书上所称并非事实。本案事实情况是: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前后在**市路宜购数码广场购买商铺,后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租赁纠纷。江徽宁、吴拥军等人于20xx年8月18日上午9时许,和其它同类业主100多人统一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来到省政府门前聚集,进行示威,起哄闹事。现场处置民警多次做劝导工作,并明确告之聚集者:如果有什么诉求请到省政府来访接待(2)室,由**区政府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但聚集人员在一个多小时后才离开省政府大门口,且部分人员转战到省政府对面百大电器门前聚集并阻止、抗拒现场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其中吴拥军负责部分业主聚集活动通知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事实有:江徽宁的陈述,吴拥军、杨秩、吴维国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其不服从指挥。以上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江徽宁行政拘留七日,并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江徽宁本人拒绝签字)后对江徽宁作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另,宜购数码业主属路辖区,被申请人依据**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依法受理案件。综上,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xx年8月18日9时许,申请人因商铺租赁纠纷与江徽宁等业主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字样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其中申请人负责通知部分业主聚集的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口头传唤至**市公安局路派出所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经调查后,被申请人对申请 人处罚告知(申请人本人拒绝签字)后,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其陈述和申辩权,申请人未提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xx年8月18日,**市公安局作出合公指管字〔20xx〕012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局据此依法受理本案。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江徽宁身穿“创景开发商还我血汗钱”征用的白色文化衫在省政府门前聚集,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同时申请人负责聚集活动的财务收支和现场聚集人员的登记工作,且在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时不服从指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合公包(芜)行罚决字[20xx]10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若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十一月十五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本 『范文14』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申 请 人:赵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于20xx年9月13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一、申请人赵某20xx年5月4日23时30分工作中突然摔倒,双眼结膜出血,摔头振动后,医生讲:头脑里会发现这种异常脑电图;医院:医院动态脑电图查发射性癫痫,不认定工伤;赖主任叫去大医院神经科再检查。
二、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脑外伤后综合征》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与一年前头外伤无关联性;鉴定机构出具不认定是工伤。医院神经科赖主任又叫去大医院检查,但要排多天才等来,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能上班,不管,不能上班你更不管。请问有关领导,这种病,是什么原因而产生《脑外伤后综合征》。医院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是摔头,不摔不会,就那一次吧。“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确认为工伤,一个时间伤而产生后果,《脑外伤后综合征》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为工伤。一年多讲时间长从报工伤至今天,是连接,没有停时间,时间长也是领导而做时间长。是单位领导批托长时间。
三、6月23日,动态脑电图和20xx年5月4日工作摔头倒地是存在关联性。《脑外伤后综合征》是工伤,如果不是中生,这样我们不会申请工伤。去找单位讲:厂以两次申请。
四、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脑外伤后综合征》不认定赵某为工伤。二个医院都不能证实,鉴定机构出具技术意见认定。我们医院医生就不应该有这个单位(医院),大家不用去学医术,也害了每一个公民。所以存在,不是医生行政执法决定也是错误,认定事实也会出现错误(神经内科才知道,请调查),厂职工单位调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动态脑电图检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称:
我局曾于20xx年12月9日受理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赵某工伤认定一案,申请中称:赵某于20xx年5月4日上晚班时,11时30分左右坐在凳子上突然眼前一晃晕倒,几分钟后恢复意识感觉不舒服回家休息,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当时我局就“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做过关联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双眼结膜下出血”有关联性,但“反射性癫痫”无关联性,赵某为此向贵局申请过复议,后贵局维持了我局的认定。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我局再次受理后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20xx年8月22日出具了《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于20xx年5月4日工作中突发晕厥伴意识丧失倒地,1-2分钟后醒转,有头痛、头昏不适,数天后门诊就诊,诊断为“头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后因“癫痫”于某医院住院十多天,经鉴定“癫痫”与当时倒地轻微头外伤无关联性。患者于20xx年6月6日就诊某医院神内门诊,主诉“脑外伤后头晕1年余,伴发作性晕厥一次”,门诊诊断“脑外伤后综合征”,除此外,未发现有一年余以来反复门诊就诊治疗头晕头痛的记录。结合病史、发病特点,以及慢性头外伤后综合征多见于继发较重颅脑损伤等规律,认定患者“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据此,我局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申请书》、《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和《送达回证》等。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20xx年5月4日晚上11时30分左右,申请人在工作时突然晕倒,后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反射性癫痫”。其用人单位于同年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并于20xx年2月6日作出认定申请人“头部外伤、双眼结膜下出血”为工伤,不认定“反射性癫痫”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
20xx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增加“脑外伤综合征”为工伤,被申请人再次受理后即依法委托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脑外伤综合征”的诊断结论与其20xx年5月4日摔伤的伤情是否存在关联进行鉴定。同年8月22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情与病情关联性技术意见》(穗劳鉴〔20xx〕*号),其技术意见为:赵某“脑外伤综合征”的门诊诊断与一年多以前的头外伤无关联性。
被申请人据此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并依法分别同年9月1、2日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和直接送达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本局认为: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不认定申请人“脑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本局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对此,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穗开劳社工伤认〔20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增补决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xx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