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决定书 『范文6』
x x县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x检法立(20x 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 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 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 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 x年x月x日由x 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 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 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 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 x
20年月日
(院印)
立案决定书 『范文7』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x]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x年x月x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x年x月x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公刑立字[]18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涉嫌杀人罪案立案侦查。
(市公安局印)
二○x年x月x日
立案决定书 『范文8』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