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3』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镇中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顾,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xx市新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局长。
第三人:冯,男。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政府依法立案受理后,发现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遂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政府依法组织了听证,申请人xx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第三人冯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各方当事人的主张
申请人xx公司称:第三人冯之子冯下班后并非离开单位往居住地东陈镇村组家中,而是前往相反的方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被申请人认定错误,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劳动局称:其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第三人冯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无争议的事实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予以直接确认:1. 第三人冯之子冯系申请人xx公司的职工,20xx年6月6日20时许冯下班后驾驶私有的苏F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xx市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前路段,与对向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事故,致冯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 20xx年5月31日第三人冯为其子冯向被申请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于20xx年9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以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为由于20xx年11月20日撤销了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1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3. 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亦不服于20xx年3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争议事项及各自证据
根据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书、被申请人劳动局的答复及其在答复期间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听证会记录,各方当事人主要对下列事项存在争议:冯是否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路线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对此,被申请人劳动局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一: 对袁、高的调查笔录和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袁家的交通路线图,这组证据证明袁家是冯的居住地,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xx镇中山东路健美浴室至袁家中所走路线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
证据二:对冒的调查笔录和xx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该组证据证明冯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时间在冯下班之后,属于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地点。
申请人xx公司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证据三:报名登记表,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冯的家庭住址在东陈镇村组,正常下班向东行走。
对相关证据的采信、观点评判及争议事项的认定
证据一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二是被申请人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时形成的调查笔录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且申请人对该组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三是冯填写的报名登记表和冯的同事出具的证明,对该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一中对袁、高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冯正常居住在袁家中,此组证据足以证明袁家为冯的临时居住地;证据三中冯的报名登记表及冒、黄、高的证明材料证明了东陈镇村组为冯的户籍地及常住地。按立法例,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及临时居住地,故袁家属于冯的居住地之一。至于申请人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户籍地为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居住地,但应当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才能作为居住地。”的观点系混淆了住所地与居住地的概念,显属对《民法通则》的误读。故对申请人认为袁家不属于冯居住地的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一中对袁的调查笔录和路线绘制图证明了冯从xx公司经事故发生地点至袁家中为冯下班的合理路线,虽然申请人认为冯下班后可能是前往袁家以外的目的地,但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故对申请人的这一观点不予采信。证据二证明了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事故发生地点,对此申请人未提出反驳意见。据此可以认定冯是在合理时间内从其工作场所xx公司返回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复议机关裁决的结论及其理由、依据
本政府认为: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为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冯下班后在回居住地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第三人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依职权调查核实了相关证人,听取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得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请人xx公司所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1月19日作出的皋劳社工认字〔20xx〕第A00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冯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xx年五月八日
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4』
申 请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市路59弄16号401号。
申 请 人:金雪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4号。
申 请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38号。
申 请 人:裴信国,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里岙1组37号。
申 请 人:裴伟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宣裴村外岙2组24号。
被 申 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长
地 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申请人金雪虎、金雪国、洪威武、裴信国、裴伟定因被申请人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环境信息公开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我厅于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7月22日向我厅提交了《关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工伤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5』
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