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书★精选27篇(7)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6日    一键复制全文

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18』

  因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需要,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杭长客运专线婺城区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20xx年5月25日至20xx年6月23日。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金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金政征字〔20xx〕第00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杭长客运专线工程婺城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5月10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19』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鉴于20xx年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模拟征收预签协议实际进展情况,结合模拟征收方案,现将芜湖县人民政府20xx年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目的

  加大我县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力度,坚持以人为本,顺应群众意愿,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征收。

  二、房屋征收项目名称

  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房屋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渡春路、沿河路,南至老人桥,西至青弋江,北至乌凤滩(详见红线图)的用地红线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所涉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房屋征收部门

  芜湖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芜湖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公告之前已预签协议自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房屋。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红线图

  2.xx县20xx年度县城防洪保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8月20日

房屋征收决定书 『范文20』

  为切实改善县城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xx〕85号)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县城有关区域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项目

  阳原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20xx年征收范围及任务

  第一区域:二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至南巷、南至闫店坊巷,北至昌盛东街);

  第二区域:沟棚户区改造片区(东至西沙河、西至龙泉路、南至规划路,北至槽子沟);

  第三区域:城内村、南关村棚户区改造(东至西苑路、西至规划路、南至规划路,北至平安街);

  第四区域:园棚户区改造(东至西宁路、西至西关村耕地、南至旧丽景小区北,北至铁路桥);

  第五区域:路东侧(原大修厂院)棚户区改造(东至大修厂东侧、西至中苑路、南至人行家属楼北墙,北至站前街);

  第六区域:巷棚户区改造(东至东苑路 、西至中苑路 、南至北城墙底,北至东大巷);

  第七区域:xx街棚户区改造(东至工业街、西至沙河边、南至平安东街,北至昌盛西街)

  本次征收任务约为1790户。

  三、征收时间

  20xx年5月5日至20xx年8月30日。

  四、征收主体

  阳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

  阳原县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并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七、征收原则

  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示结果,接受监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八、征收补偿

  按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本公告发布后,在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准任何个人或开发企业进行自行拆迁。各住户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和租赁、抵押、典当房屋等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相关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水、电、气、网络、户口分户和迁移等手续,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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