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决定 『范文3』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1996年11月入党,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现系江东街道尚仁村村民。
经审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尚仁村两委成员王建春、王明进、王荣法、王才立、王臻庆、王明和村会计王能富、出纳王才义等8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村财务以工资形式支出人民币共计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册的工资为25440元,支出工资单报账来冲抵用于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部分开支。开支项目主要为旧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标等协调工作时招待费、交通及用餐补贴等,开支的项目违反村级零招待规定,并且未建账,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担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两委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建春身为共产党员,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违规支出资金用于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未对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并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位。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经江东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王建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