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6』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于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诉称:
作为某集团公司的一名员工响应公司的工作安排,积极执行各项工作安排。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组织客户清远水上乐园及漂流项目游玩,我被公司指派带领大约40名客户座一辆大巴前往游乐目的地,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带领客户到指定地点进行制定项目的游玩。20日上午10点多到达目的地,在带领公司客户参加水滑梯项目时发生意外,导致申请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司派人将我送到清远市医院急诊部诊断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车将我送至xx市某医院,确诊为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并在该院接受手术治疗,此过程参加会议的客户及公司人员皆能证明。同时申请人公司行政部经理洪某了解全部过程并出具了证言证词证明申请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伤。
被申请人阐述申请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实属条例不清玩忽职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小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和意外应当视为工伤,同时第五项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以上两条规定申请人完全符合条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起因及过程说明附件》、《病历》、《事故在场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称:
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x年3月21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病历等材料,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
我局综合相关材料查明:一、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具备合法的劳动用工资格;二、申请人与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
我局认为:申请人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时不慎撞伤的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和第十五条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我局于x年4月19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认定申请人此次受伤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经审理后查明:
申请人是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员工。x年3月21日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述称: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带领客户到某景区游玩,其从景区水上乐园水上滑梯滑下时,不慎撞伤右脚。送经清远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展开调查,后于x年4月19日以申请人受伤情形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认定为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并依法于当月21日直接送达xx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和申请人。
本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王某于x年7月20日12时30分左右带领客户游玩中不慎从水上滑梯滑下撞伤右脚的情形,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四点的规定,依法应认定申请人该次受伤为工伤。被申请人作出不认定申请人为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属适用政策法规依据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本局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变更被申请人x年4月19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穗云人社工伤认〔〕*号)为:认定申请人x年7月20日12时30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为工伤。
申请人如不服本局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0xx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7』
申请人:____省无线电技工学校
地址:____市xx区创业路925号(新校区),东路125号(老校区)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请人:____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市环保局于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缴费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____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
被申请人称:1.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该学校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入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属于征收排污费的对象。2.学校虽然向南昌市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而是直接向环境排放,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的规定,应依法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3.国家环保总局环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于x年5月21日依据申请人填报的排污申报登记简表对申请人进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环监费核字163号),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复核。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洪环理复字26号)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洪环理征字174号)。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未提出异议。但申请人认为学校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教育事业单位,排放的是教职工、学生生活用水,并非严重污染单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网,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规定缴纳了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环保总局x年4月22日给xx省环保局《关于对排污费有关间题的复函》(环函108号)文件,不需再缴纳排污费,市环保局属重复收费、乱收费。7月5日,申请人向省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2.申请人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未经任何污水处理设施直接排人赣江,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3.申请人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污水处理的服务义务。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排放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对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对环境资源造成一定损害,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缴纳排污费的责任。
2.缴纳污水处理费,仅仅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的两个必要条件中的一个,还有一个条件就是排污者应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请人虽然缴纳了污水处理费,但其污水并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而是未经处理直接排人环境,所以不能适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其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污水排污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是排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费是一项服务性收费,是以提供服务为前提的收费。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凡污水未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污的,都应承担缴纳污水排污费的责任。
4.国家环保总局环函108号文件第一款对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收费问题,国家总局正与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进行协调,未明确不再征收排污费,且该校的污水并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处理厂(包括未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该校以此为理由拒绝缴纳排污费不成立。
5.被申请人是征收排污费的法定主体,其收费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且申请人未对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关于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决定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洪环理征字174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的收费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x年8月19
行政复议决定 『范文8』
一、首部
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
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
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宝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1、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2、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复议结论
三、结尾部分有两项内容
1、要写明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期限。如果是最终的复议决定,要写明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2、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写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决定”的撰写规范
行政复议决定书正文的最后部分是“决定”的内容,该部分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故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
1、维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撤销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Ⅱ.如撤销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Ⅲ.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确认违法的决定:
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Ⅱ.如确认违法后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分项列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不宜限定期限的,期限不写,或写按照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履行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于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应写明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内容)。
5、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写明全称)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写明决定变更内容)。
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不〔 〕号。
3、正文由事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的内容组成:
申请人以不服(机关名称)作出的第×号(注明发文字号)的(注明文件名称)为由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认为……………………………(写明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应写明全称)于×年×月×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发文字号下空一行顶格以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写明被申请人的全称,尾部参照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予以列明。
1、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2、发文字号为:深府复停〔 〕号
3、正文写明停止执行的事由、法律依据,停止执行的时间等: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如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正文表述为:
申请人因不服你机关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