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决定书↘精选33篇↙(2)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    一键复制全文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范文3』

  黄*:

  你因不服xx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续发的《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广州楼巴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复函》(越人社函〔20xx〕号),于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复函。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范文4』

  申请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身份证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郑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在,在温州火车站开手机店。

  申请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单位:温州美玲毛纺织品店。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路46号,现住址:。工作单位:白象镇连敏机械加工厂。

  申请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温州市天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X室,工作单位:兴兴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请人:瑞安市林业局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15楼联系电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称:

  申请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农用地或林地,瑞安市林业局作出认定为林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瑞安市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土地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称:

  1、申请人建造别墅所占用的地块,位于金川乡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瑞安市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第8小班为材用竹林,第9小班为松树。

  2、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都反映建造别墅的地块原来大部分为竹林、松树,小部分是种植蕃薯,申请人对此都无异议。

  3、根据瑞安市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资料,该地块已发放山林所有权证,证号为瑞山权字第100315号,坐落地名为大路脚毛竹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别墅的地块属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①瑞安市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瑞刑初字162号)一份。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③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六份。④山林所有权证(瑞山权字第100315号)一份。⑤瑞安市公安局询问笔录65页。⑥林业行政案件事项审批表一份。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⑧违章占用林地位置图(瑞安市林业局)一份。⑨现场照片3张。⑩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瑞林听证告知〔20xx〕第〔12〕号)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一份。

  三、经审查

  (一)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1)证据①、④、⑤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采信。

  (2)证据⑦、⑧为本次行政复议的关键,本机关对证据中所提的内容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予以采信。

  四、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别墅及配套设施属非法建筑,瑞安市人民法院已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罚,但林地的行政处罚权在林业部门。基于以上事实,瑞安市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瑞安市林业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决定书 『范文5』

  申请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门县海润街道头岙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沈显锋,局长。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三门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三环罚字〔20xx〕3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3月18日向三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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