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戒严令 『范文3』
贺兰山、额济纳两大林区已进入高火险期。针对今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4月1日至5月1日,为两大林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两大林区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必须严格管理。凡进入两大林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盟、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通行证(车辆安装防火罩),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自觉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禁止在林区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清明节入山祭祀严禁烧纸、燃点香烛。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要反复开展武装清山、清沟、清滩活动,加大巡护密度和次数,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排除所有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全盟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两大林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组织扑救。
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扑火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工作,充分做好扑火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发现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违反上述戒严令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xx元—10万元的罚款。对贻误扑火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2022年最新戒严令 『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3月15日,会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第1号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要求自命令发布之日起至宣布解除之日止,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在戒严期内,凡进入戒严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是严禁野炊、烤火、上坟烧香、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乱扔烟头和炼山、烧地埂草、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是要明确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落实监护措施,严防其进入戒严区引发火灾。
三是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戒严区,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各类巡山护林员必须上岗到位,加大巡护力度,严防死守重点路口和山头地段。
四是凡进入戒严区内的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因特殊情况在戒严区内生产、施工、经营需用火或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报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是玩耍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在戒严期内,严禁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经销商和肇事者的责任。
六是各地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要严阵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人员,科学指导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禁止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七是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2022年最新戒严令 『范文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当前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封山防火戒严令如下:
一、自此令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和封山防火期。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森林景区、自然保护区和集中连片林地为封山防火范围,高火险区内,禁止所有无关车辆、游人、驴友等闲杂人员进入该区域。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封山防火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
(二)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火种、烧纸祭祀;
(三)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五)燃放烟花爆竹、爆破作业、点放孔明灯。
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封山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政府依法在林区路口、通道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负责对穿越林区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进行森林防火检查、登记、宣传工作,任何人员不得拒绝检查。凡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检查、破坏检查设施和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0913—5197805、5282265或拨打119、110)。接到报告的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积极组织人员扑救。火灾扑救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火灾扑救过程中,坚决禁止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和未成年人参与,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生产厂区内。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生产厂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入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