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书2023→30篇(10)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6日    一键复制全文

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书2023 『范文27』

  甲方:安徽大学后勤管理处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卫生部、教育部以及省市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以及广大师生身心健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规范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卫生安全、稳定价格意识,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对食品卫生工作和价格稳定重视不够,出现较大问题的部门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定期召开会议,检查学校食品的卫生安全、价格稳定工作落实情况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2、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安徽大学学生餐饮服务规范》,《学生基本大伙价格体系监管细则》对安徽大学所有学生食堂(含江淮学院)进行食品卫生安全、价格稳定的检查、监督。

  3、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整改,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二、乙方职责

  1、制定本部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办法,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在学校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2 、大伙价格严格按照《学生基本大伙价格体系监管细则》中的标准执行。

  3、及时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要有市防疫站核发的《健康证》。

  4、工作时间从业人员要穿工作服、佩带工号牌、带工作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工作场所要保持清洁,要有清毒、照明、通风、防腐、防“四 害”、消防、污水排放等设施并投入使用,特别是餐具消毒、保洁。严禁把有毒物带入中心,要有专用容器堆放垃圾等废弃物,并每天清运到指定垃圾站。

  5、采购原料和食品必须符合“优质价廉”、营养卫生的原则,肉禽、蛋、米、面、油等要到合法的供应商定点采购,并须索取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做好验收记录工作。

  6、在食品原料加工、生产、贮存、包装、销售等过程中,要保持清洁卫生,生、熟食品分开贮存,防止交叉感染。

  7、所有学生食堂不得销售变质、过期和“三无”食品。

  三、责任追究

  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充分认识食品卫生安全、价格稳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价格稳定工作,坚决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对食品卫生、价格稳定工作要定期进行专项整治,切实加大力度,加强治理,不能一味地追求低成本、高利润,要从“讲政治、促稳定、保健康”的高度切实抓好卫生安全工作。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出现责任事故要坚决予以处理,不姑息迁就,不隐瞒实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出现事故的经营单位及责任人视情节进行罚款、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学校一份备案、经营单位一份。

  甲方:安徽大学后勤管理处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书2023 『范文28』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规范》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加强本所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各巡查组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内容、责任,真正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到工作有目标,检查有方向,查处有效果,使监管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任、有任务、有压力。为此,所长与各巡查组长签定《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一、巡查组长为片区监管第一责任人,各巡查组的责任区以本所食品安全监管示意图为准,各自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辖责任区食品质量进行检查。并与经营户签定《食品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

  二、各巡查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四制”,严格规范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销台帐制度、质量承诺制度、协议准入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退市制度。引导并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和“一票通”凭证按规定要求使用等。

  三、巡查组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 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是否建立健全了供货商档案,是否严格按要求使用“一票通”,是否自觉履行食品经营自律“三条线”标准。

  (三) 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 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 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四、巡查组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 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 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 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 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 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 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巡查组对工商分局以及本所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六、巡查组长对所长负责,巡查组内的巡查人员负责各自监管联络点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对巡查组长负责。

  七、对辖区内严重的食品质量问题,巡查组在巡查时未能及时发现的,或者造成重大危害或构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巡查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报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各类食品安全责任书2023 『范文29』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监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学校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保障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学校食堂、超市要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

  第二条 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超市必须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相关许可证。

  第三条 学校食堂、超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学校食堂、超市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堂负责人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出现咳嗽、发热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症状时,应及时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学校食堂、超市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学校食堂、超市要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学校食堂、超市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第七条 学校食堂、超市要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学校食堂、超市要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学校食堂、超市严禁采购、储存和使用下列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八)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九条 学校食堂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必须仔细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十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须在冷却后及时冷藏;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要分开存放。

  制作凉菜要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不制售生晕凉菜。

  第十一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隔夜剩余食品一律不得出售。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留样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每餐每样菜要各取至少100克作为留样食品,盛放在已消毒的容器中。取样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以免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做好留样登记,便于检查。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要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不得采购、贮存、加工、使用亚硝酸盐。

  第十四条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五条 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用于保存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应分框存入。

  第十六条 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七条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八条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要做好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第十九条 须由专人负责于每餐后对餐具、饮具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第二十条 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超市应当接受和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食品监督部门对本部门的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并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第二十二条 若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报学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务处)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三条 学校食堂、超市管理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堂、超市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各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食堂管理人员签字: 学校校长签字:

  二○一六年 月 日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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