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责任书 『范文27』
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商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商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凡在家具商场内租赁摊位的经营者,为本承租摊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承租摊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营业人员中要确定一名兼职消防员,办理各种消防业务,监督消防制度和责任落实。
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本摊位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自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培训,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要建立和遵守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各摊位经营者要保证遵守并做到以下几点:
1、 纠正来往顾客在商场内吸烟及违反消防安全行为。
2、 不遮挡和挪动消防设施和消防系统报警纽。
3、 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学会报警,报警电话119。
4、 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占道经营。
5、 不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使用各种电热炉及超负荷电器。
6、 不在商场内明火做饭。
7、 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座是否拨掉,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岗。
8、 要自觉接受商场管理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商场管理者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清理出商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督部门处理。
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消防安全及商场管理规定引发的安全事故,其经营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经营者和商场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商场租赁期结束前一直有效。
设备安全责任书 『范文28』
为确保体育课及体育训练的安全,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为体育教师制定以下责任:
一、课前及活动前
1.凡体育教师在上课或训练运动员前,对运动场地、器材等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不安全的器材、危险器材坚决不能使用。
2.清楚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根据学生的情况适当或不安排运动,对有心脏病的学生坚决不安排运动,学生可自由活动。
3.对青春期的女生应予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4.体育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好训练计划,合理组织课堂教学、训练。提前预见安全隐患,及早采取措施加以预防。
二、上课及活动训练时间
1.体育教师必须在上课铃响前组织学生排队、带队,要实行点名制。
2.体育教师无论是在上课还是在训练运动员时要认真组织,教师的视线不准离开学生。
3.要严格课堂、训练组织纪律,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体育课不准戴帽子,围围巾、衣服内不准装刀、笔、钥匙等妨碍安全的杂物等。
4.体育教师在上课或是在训练运动员时,如有高难度的动作,要对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5.上体育课时教师不得提前下课,课后要及时组织学生收拾好体育器材。
6.训练运动员时,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教育,强调学生到校、离校、训练期间的安全。
7.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要与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实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教师不要强求。
三、应急措施
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学生一旦发生意外,责任人不等、不拖,立刻将学生送往医院,同时通知家长及学校有关领导,责任人要在家长及学校领导到达医院后,经学校领导同意,方可离开。凡上课期间出现不安全事故,上课教师负相应责任。
以上责任责任人要引起高度重视,谁发生的事故谁负责,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责任人进行处理。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一学年生效。
教务处主任(签章): 体育老师(签字):
XX中学
年 月 日
设备安全责任书 『范文2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城乡个体工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的规定,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保证完善进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正当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
二、食品经营单位保证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四、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如一旦查出不得上架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主动向乡食安办书面报告,服从乡食安办处理。对已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可以退回,并负责对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合理妥善的解决。所退回的不合格食品应交乡食安办销毁处理。
五、食品经营单位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以下食品:
(一)没有QS、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四)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六)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七)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八)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十)其它。
七、食品经营单位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八、食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来源不明、不合法、票证不齐全的食品,凡擅自进销者,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食品经营单位承担。
九、乡食安办有权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依法,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查处。
十、食品经营单位不认真按本责任书履行义务,因销售不合格食品给师生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自觉接受乡食安办的检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二份,食品经营单位、乡食安办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