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n+1篇(7)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一键复制全文

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18』

  材料检验结果的处理

  (一)检验合格的材料,检验人员在外包装上粘贴合格标签,以示区别,物料管理人员再将合格品入库定位。

  (二)不合验收标准的材料,检验人员在物品包装上粘贴不合格的标签,并于“材料检验报告表”上注明不良原因,经主管核示处理对策并转采购部门处理及通知请购单位,再送回物料管理凭此办理退货,如特采时则办理收料。

办公楼物管值班管理办法 『范文19』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劳动用功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员工录用、劳动合同签定、解聘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录用

  1、各部门应按项目用人计划录用员工,录用的员工应填写《新员工录用审批表》,经用人部门、行政办公室和主管副总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由董事会批准。

  2、新员工录用,签定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体员工体检一次。第三条:员工考核

  1、考核范围: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下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工作三个月以上的所有员工。

  2、考核原则:根据公司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工作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逐级考核,并与员工绩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挂钩。

  3、公司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确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

  1、在职员工统一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及签认《遵纪廉洁从业承诺书》

  2、公司部门副职及以上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业务骨干和普通员工合同期限一般为1-2年;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为3个月。

  3、被公司录用的员工,实行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主管副总、综合事务部应向试用期员工明确岗位规范和考核标准,明确工作责任。试用期满,部门负责人对其试用期间的工作情况及表现提出意见,经综合事务部和主管副总审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职及以上岗位报董事会批准。

  4、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要求;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及支付的方式与时间《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考核年薪制。员工工资于每月18日发放(遇节日可提前)提成与每月20日发放》;

  (5)法定社会保障(公司为工作3年以上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另文公布分别缴纳的工资基数。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员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负担,员工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员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公司提供上述社会保险福利,员工有权选择参保与不参保的权力);

  (6)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7)劳动记律;

  (8)教育与培训;

  (9)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0)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11)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应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6、劳动合同由公司盖章和员工签字后生效。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签证的,应在1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证。

  7、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8、公司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向员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9、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0、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渎职越权,营私舞弊,对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损害公司声誉的;

  (7)无理取闹,威胁上级或他人,影响工作秩序的;

  (8)经公司组织的年度考核,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经董事会确定,公司分立、合资、合并、兼并、转(改制)、跨地区搬迁,企业转产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中止合营及合营期满等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所确定的生产、工作岗位消失;

  (4)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职业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员工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提出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审批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清移交手续后,由综合事务部与其办理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及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约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或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发当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强迫员工超强度劳动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批准:

  (1)有金额较大的业务尚未完成的;

  (2)重要业务项目的负责人、主要经办人;

  (3)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7、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由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裁定。

  8、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员工可以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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