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人员管理办法N篇(3)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一键复制全文

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6』

  为使海外工作人员安心工作,促进海外业务长期发展,规范对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驻外人员允许携带家属的范围和条件

  1.1 本管理规定中驻外机构、常驻人员、家属的含义如下:

  1.1.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1.1.2 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外派常驻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短期出差人员。

  1.1.3 本管理规定中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1.2 驻外机构允许携带家属的条件为:

  1.2.1 可携带家属的常驻人员限于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及特批的业务骨干。

  1.2.2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1.2.3 带子女先允许代表、副代表,以及合资企业主管。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2、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可享受的待遇

  2.1 医疗费用及保险 驻外人员及家属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基金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2.2 家属探亲

  有资格携带家属的人员,如其家属愿前往陪同长驻,家属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前去探亲。每年一次;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海外员工的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员工本人自理。

  家属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2.3 家属前往探亲或常驻,员工允许在当地单独租房,租房费用自理。

  3、驻外人员安家费的发放

  3.1 对需要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发给安家费15万元,出国前一次发放。

  3.2 可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派往海外长驻的产品人员。

  3.3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公司招聘并派往海外的港籍员工、外籍员工;公司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公司外派的厨师。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指工作基地在深圳,经常出国和回国的人员)。

  3.4 以前已出国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给予补发安家费。但以前在国外工作,现已经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4、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行为准则

  4.1 驻外人员应遵守行为准则:

  4.1.1 不许在外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4.1.2 不向配偶议论业务情况;

  4.1.3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4.1.4 不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4.2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4.2.1 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4.2.2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4.2.3 与其它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2.4 不带子女到驻外机构的办公场所活动;

  4.2.5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遵守中国及当地相关法律;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上述纪律的配偶,按公司规定,采取以批评教育或送回国等措施。

  5、附则

  制度自20xx年11 月 1 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制度实施后,公司1998年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予以废止。公司《出差费用管理制度》(华为司发20xx年54号文)中第2.14条予以废止。

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7』

  为克服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在与本人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促使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学习理论,钻研业务,提高素质,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进取精神,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公司设职称领导小组,作为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领导机构,负责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分厂设专业技术职务考评推荐小组,负责分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向公司职称领导小组的推荐工作;制订分厂专业技术人员的设置,评聘方案并提交职称领导小组;以及对分厂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届期满的考核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实施。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适用于公司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聘任职务限于已取得某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且在相应或相近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或考试程序

  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经部门领导批准,报相应级别的人事部门核定其任职条件,确认后,推荐到职称领导小组审查,最后报地方人事局,参加其相应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四、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条件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支持公司各项改革。

  (二)学历条件

  “员级”和“助师级”职务:要求中专以上学历。

  “中级”职务: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高级”职务: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资历条件

  “员级”职务:中专或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助师级”职务: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工作三年;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中级”职务:大专、大学毕业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

  “副高”职务: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能力、业绩条件

  “员级”职务: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助师级”职务: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中级”职务: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成绩,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高级”职务: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工作和业务学习。

  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规定

  财会、经济、统计、审计专业的资格取得,需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方可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

  六、职称外语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凡要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通过一门外语的考试,因特殊情况采取“先评候补”取得资格者,在聘期内必须通过外语考试,否则不再续聘。

  七、职称计算机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必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者,方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考试费用的规定

  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其评审、答辩、考试等各项费用由申报者本人承担。

  九、考核及聘用办法

  公司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实行两年一聘用,一年一次年度考核,两年一次任届期满考核。

  (一)考核原则:强调政治与业务全面考核,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 、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考核政治思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政治思想好2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5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45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组织评价,考核评语。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九、待遇:聘期内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保安人员管理办法 『范文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 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 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八条 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 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 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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