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1』
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经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设置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入河排污口排污的;
(二)拒不按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报告入河排污情况的。
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 『范文2』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
(二)不遵守水功能区管理和保护要求的;
(三)伪造或者擅自修改监测和评价结果的;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