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的通知书32篇汇总(9)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31日    一键复制全文

整改的通知书 『范文24』

  _县__饲料厂:

  由于你厂地处居民区的居住密集区,属环境敏感地段,周边居民对你厂噪声扰民、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气味难闻、锅炉烟尘造成污染等环境问题反映强烈,多次通过各种途径向县政府及环保局反映和投诉。

  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生产中设备运转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2、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3、糖化饲料生产中产生恶臭气体,属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4、锅炉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烟尘对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污染。

  5、生产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能耗高,不符合清洁生产政策要求。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_年8月31日前按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1、对厂房设隔音板,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设置减震垫,对露天设备和作业环节进行封闭,使噪声达到国家规定《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I类标准:昼间不得超过55dB,夜间不得超过45dB;

  2、必须上污水处理设施(如:厌氧生物处理设施),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3、对厂房进一步封闭,避免恶臭气体散发到周围环境中;

  4、锅炉必须安装除尘脱硫设备,或更换为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型锅炉。

  地址:县党政办公楼__室

  联系电话:45__17

  执行人员签字:

  _县环境保护局

  201_年_月_日

整改的通知书 『范文25』

  _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生猪定点屠宰清理审核联合督查组7月11日在运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市商务局通知精神,现责令你公司对下属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整改,整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病猪隔离间、宰前喷淋装置。

  二、建立健全车间内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三、建立健全防疫检疫各项制度、肉品出厂管理制度等,并做到有制度就有对应的台帐,当月台帐要放置在各相应车间或部位。

  四、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胴体复验、盖章等各项检验检疫环节要有明显的标识,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用变色笔编号。

  上述内容须于6日内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整改的通知书 『范文26』

  _县_农牧养猪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的规定,“清水蓝天”检查小组及我局执法人员20_年6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废水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_年6月29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治污染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8月1日前整改到位,整改内容如下:

  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进行按日计罚。

  联系人:吴_

  电 话:23303_

  地 址:_县大街范文篇号

  _县环境保护局

  7月1日

《整改的通知书32篇汇总(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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