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
2.乙方依法享有文字作品《__________》(下称“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3.甲方有意采用文字作品拍摄电影片,乙方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拟就文字作品授予甲方以下权利:
1.将文字作品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
2.基于文字作品改编而成的文学剧本拍摄电影片;
3.(甲乙双方还可就文字作品表现在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光碟、录像带、磁带、网络产品及其他视听载体上的制作权进行约定)。
第二条 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决定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若本条规定的期限届满,甲方未就是否采用文字作品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
第三条 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与乙方另行签署书面的《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甲方使用文字作品的相关事项以该合同为准。
第四条 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____元。若甲方决定采用文字作品并与乙方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此款项自动转为甲方使用文字作品应向乙方支付的酬金。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若甲乙双方最终未能签署《文字作品使用许可合同》,除因乙方拒绝与甲方签署该合同外,甲方亦无权要求乙方退还此款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本条规定的款项,且经乙方催告后____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乙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意向书。
第五条 若截至本意向书签署之日,乙方未曾向甲方提供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本、打印稿或者文字作品手稿的复印件,乙方应于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若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或依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视为甲方决定不采用文字作品,甲方应于作出决定之日或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日内将乙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乙方或按照乙方要求予以销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甲方有权依据其可能获得的乙方授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相关的制作或筹备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应当包括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的实质行使,也不得损害乙方的其他合法权益,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第九条 若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本意向书继续生效,乙方权利、义务由其合法监护人或继承人享有或承担。
第十条 甲方保证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意向书,且其履行本意向书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第十一条 乙方保证:
1.乙方为文字作品的惟一著作权人,其有权对文字作品进行处置;
2.乙方从未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3.在本意向书生效期限内,乙方不会自行或授权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行使本意向书第一条规定的权利;
4.文字作品不会侵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著作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5.在本意向书签署之前,不存在任何针对文字作品的权利纠纷、索赔或者诉讼;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若在本意向书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意向书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意向书。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意向书:
1.乙方违反其在本意向书第十一条中所作保证或乙方在本意向书第十一条中所作保证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