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进出口合同中的贸易术语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2日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有关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的划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通常都要商定采用何种贸易术语,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不相同。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用何种贸易术语,不仅决定了合同价格的高低,而且还关系到合同的性质,甚至还会影响到贸易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经济效益的重要问题。

  山西省出口额有望突破40亿美元,增长13.3%。上亿美元出口的商品有焦炭、不锈钢板材、煤炭、金属镁、钢铁管子件、玻璃器皿六种。这表明我省现在出口产品主要以货物为主导,因此在订立货物贸易合同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术语。基于贸易术语的在货物贸易中的重要地位,本文就有关贸易术语的一些内容做探讨,以期能对贸易术语有更好的了解,同时能对国际货物贸易实践有所帮助。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一般介绍

  1.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由于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各在天涯,货物自卖方所在地运往买方往往要经过长途运输,多次装卸和存储,因此其间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问题,例如: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由何方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由何方办理货运保险;由何方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由何方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等等。这就导致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极高,国际贸易的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长期的进出口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特定含义的贸易术语,用这些术语来表示交货地点、双方的风险和责任划分以及如何办理运输和保险等问题。贸易术语虽然可以方便交易降低成本,但是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多种解释引起的误解阻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基于便利商人们使用,在进行涉外买卖合同所共同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国家,有一个准确的贸易术语解释出版物是很有必要的。鉴于此,国际商会于1921年在伦敦举行的第一次大会时就授权搜集各国所理解的贸易术语的摘要。摘要的第一版于1923年出版,摘要的第二版于1929年出版,内容有了充实。对摘要经过十几年的磋商和研讨,终于在1936年制定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贸易条件解释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7、1980、1990和XX年又分别进行了修订,便有了现今的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mters贸易术语共包括13个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e组一个术语即exw,f组三个术语分别为fca、fas和fob,c组为四个术语分别为cfr、cif、cpt和cip,d组五个术语分别是daf、des、deq、ddu和ddp。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功能

  国际贸易术语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来说明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和买方应尽的义务。 从贸易术语的概念和上边所说的贸易术语的产生我们可以看出,贸易术语主要的功能是通过明确货物贸易中的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来简化缔约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国际上已经有了很高程度的一致性,如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发生了争议,贸易术语能够起到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解决争议的作用。

  3. 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

  研究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要把贸易术语放在国际货物贸易的主要国际法渊源当中去衡量才能够全面充分。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有二:一是国际条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主要国际条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80年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除了两项保留条款外,我国基本赞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另一个重要国际法渊源。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采用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在发生争议时,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两种: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国际法协会1932年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是针对cif贸易术语制定的,它对cif属于项下合同中买卖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与费用做了详细的规定,在国际上有相当大的影响。要确定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就必须先弄明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两大重要渊源,80年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的效力位阶。

  (1)惯例的选择使用,国际贸易术语属于国际惯例,它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私法领域的国际惯例效力不同于公法的国际惯例,在公法领域只要形成国际惯例就对所有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2)公约的排他性不适用,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不适用公约,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的缔约国,公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有效力。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相约不使用公约,也可以在充分尊重缔约国已经做出保留的情况下,减损公约的部分规定,改变公约的部分条款效力。

  总之,在订立一份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协商,以双方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为最优先效力,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的体现。之后,可以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一经选择即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在没有约定和选择惯例时,才在符合公约适用条件的当事人之间适用80年公约。

  二、重要国际贸易术语在合同中的适用

  国际贸易中可供选用的贸易术语有多种,但由于国际货物贸易是一国到另一国,运输风险比较高,运输费用比较大,海运虽然运输时间长点,但由于海运费用相对较低,所以据统计,各国使用贸易术语频率较高的主要有fob、cif和cfr等海运方式的贸易术语,本文就着重介绍fob、cif两个使用最广泛的贸易术语。

  1. fob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买方即完成交货。自货物越过船舷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在fob项下,卖方的主要义务是:

  a、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装船通知。

  b、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商检证,原产地证等)办理货物出口手续(报关、出口订仓等)。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到船舱内为止)。

  d、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已装船海运提单)。

  买方的主要义务:

  a、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货物价款。

  b、负责订舱或租船、支付运费(海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实际业务中买方告知卖方其在装运港的货运代理,并要求卖方向其订船,海运费为到付,由买方支付,通常买方支付的海运费较卖方自己订船要便宜10-20%)。

  c、取得进口许可证(配额在进口国同样由买方向国内行政机构申领)或其他核准证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d、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实际为装运港船舱内以后的)

  e、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使用fob贸易术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首先是两个通知的义务,即买方在租船后,应将船名、装运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卖方,这样可以保障卖方在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前装船。另一个通知是卖方在装船时要通知给买方,便于买方及时购买保险。再者是,在和美国客户以及其他美洲客户订立贸易合同时注意客户在确定价格条款中选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这个贸易惯例还是国际上通行的incoterms 1990/这个惯例。因为同一个fob术语两个惯例的解释不同,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买卖双方一定要约定合同项下fob贸易术语的具体含义,以减少将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2. cif贸易术语

  (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cif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实际为装运船舱内),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具体卖方的义务主要有:

  a、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装船通知。

  b、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原产地、商检证书等)。

  c、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海运费。

  d、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已装船提单等。

  买方的主要义务有:

  a、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负责办理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特殊注意事项

  合同当事人在使用cif贸易术语时主要是要注意保险条款,尤其是买方要特别注意虽然cif价格构成中包括保险费用,但卖方所买的保险只是保险范围最小的平安险。平安险只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所以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应根据合同标的的海运风险程度来决定是否需要购买其他附加险,当然买方要十分了解海上风险和各种险别的承保范围。关于保险问题此文由于篇幅有限就不多述。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上文主要是对贸易术语的概括介绍,同时对fob和cif两个常用的贸易术语做了详细的说明,基于上文的内容准备,可以归纳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选择贸易术语时要做那些考量。

  三、买卖双方在选择贸易术语时的考量

  1.价格的考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不是选择己方义务越小越好,对方义务责任越大越好。因为贸易术语也是个价格构成术语,比如cif术语是指价格由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作为买方并不是选择cif,运费和保险费都由卖方来安排就既省事又省钱,因为卖方在付这些费用的同时货物的价格就会相对较高,羊毛可能还是出在羊身上。因此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一定要进行价格分析,就要衡量究竟是由我方支付运费,保险费更有利,还是让对方来支付更有利。这时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假如作为买方,其国家海运非常发达,而且其公司与当地海运公司长期合作,订舱位可以优先,费用还相对于卖方办理就较低。合同装运期间正好与其长期合作的一家海运公司有一艘班轮路过卖方所在地港口,这时由买方来办理订舱,支付运费同时将货物价格压低,节省的运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享,这时可以说是一个双赢的合同。除了运输方面要考虑外保险也同样需要衡量由哪方购买效益更大。

  2.交易对象的考量

  在选择贸易术语时,还要充分分析交易对象的情况,可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为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对贸易术语的理解是不同的,如同前文所述对fob贸易术语美国就有和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不同的规定,如果在和美国进行货物贸易就要和对方当人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好到底适用那种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因为不同解释下的fob贸易术语,双方风险、费用、责任和义务都有很大区别,为了杜绝将来履行合同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顺利实现合同的目的,对贸易术语进行仔细研究,具体约定才会事半功倍。

  3.风险的考量

  风险这个概念在合同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是使用很普遍的词,但对在不同的语境中风险有不同的含义。 合同的订立其实有很多隐形的人为风险,这种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杜绝的。由于实践中这样的风险不胜枚举,在本文仅举一例来说明。例如,买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一般应采用fob方式,由己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在出口业务中,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最近以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另外,还有的货代只在装运口岸设个小小的办事处,并无实际办理装运的能力,回过来再通过己方有关机构办理,既增加了环节,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费用。作为卖方应对买方指定的货代的资质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认为不能接受,应及时予以拒绝,尽量去规避可以避免的风险。

  结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贸易术语的频繁使用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因此对贸易术语的研究不仅有利于贸易术语的理论完善,更对一国,一个地区国际货物买卖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也是本文的意义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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