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委于XX年3月至8月委托张彦向俄罗斯出口服装,交付服装和代理费共计30000元。后货物丢失,原告于XX年12月得知情况后多次向被告协商此事,被告于XX年12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自XX年3月起每月还款1000元,张彦分别于XX年3、4、5、7、9月还款,共计5000元,尚余25000元经马军委索要一直未能给付,于是马军委诉至法院要求张彦给付余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张彦辩称,马军委的货物被告已经发出,但被俄罗斯海关扣押了,同时,张彦承认欠款的事实,但表示没有能力偿还。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军委与张彦间的委托关系依法成立。马军委将货物及代理费交付给张彦,张彦应当完成相应的委托事项,张彦未按约定将货物出口到俄罗斯,而将货物丢失,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马军委、张彦就赔偿事项已经达成协议并履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赔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市法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偿还原告马军委货款 2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张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