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肖虎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全政,该公司郑州办事处经理。
被告周口祥龙四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高化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珠,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诉被告周口祥龙四五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以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共发达货运市场杰通货运部负担。
审判员:许 东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