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经 销 合 同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7日    一键复制全文

  一、订约双方:

  甲    方:

  负 责 人:

  通信地址:

  电    话:                  传真:

  乙    方:

  负 责 人:

  通信地址:

  电    话:                  传真:

  二、经销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经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确定由乙方经销甲方的产品及配件,确定甲方给乙方在约定区域(以下简称为约定区域)的经销资格。

  1、特定区域:-----------------------------------------------------------------

  2、经销产品:-----------------------------------------------------------------

  3、经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乙方最低进货量:乙方保证平均月进货量,不低于     平方米,乙方保证全年进货量     平方米,上市期间的平均量(前6月)至完成    平方米,不含上市期间平均量(前6月)至完成     平方米。

  5、店面建设:

  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30日内开设中心形象店。乙方交给甲方保证金     -----元,甲方提供所有生产的产品样品发放提供给乙方。

  6、价格:

  经销前提货价格,甲方以所定的或不时的经书面通知调整的“经销商提货价”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产品。

  7、直销价格:

  甲方可以随时在任何地点(包括在约定区域,进行工程项目的直接销售,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工程项目的相关配套工作,如物流、安装协调等,甲方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支付乙方相关的佣金,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8、竞争限制:乙方同意,本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认可,乙方不得经销与其甲方具有竞争的任何产品。此外,乙方有意在约定区域外从事类似本合同规定的任何经销或其他活动前,应与甲方协商。

  9、交易方式:

  1)甲方代办公路发运,其运费由乙方负责。

  2)订货:乙方每次订货按甲方制定的经销商提货程序办理。

  3)验货:每次到货时,乙方应认真核对甲方产品的型号、数量,并检查外包装箱质量。如准确无识,应在甲方供货单上签字并传真给甲方,三日内未传真给甲方,双方视同乙方准确收到供货。如发现缺损,应当(2日内)书面提出,由甲方复核协同处理,过期由乙方自行负贡。

  4)结算:

  现结:发货前付讫全示,货款付至甲方的帐户上,甲方负责将货品发出。

  订金:根据乙方特殊要求生产的产品(不同花色或规定)需要乙方交总款的30%为订金。甲方收到定金后组织生产。乙方付迄全款提货。

  10、安装:乙方自行安排安装队伍,并严格安装规范操作,并应承担安装的质量费任。为确保安装符合规范,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安装工作。

  11、市场推广:

  1)甲方负责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展览会、报刊等。

  2)甲方与乙方共同计划区域性广告。广告费用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乙方全额垫付,甲方所承担的部分将折成货款,以进货防水型时折让2元/每平方米摊还,分期摊还。

  3)宜传资料:

  《彩页、海报》由甲方按乙方进货给予定量提供,其他类如证书、铜牌按成本折价提供。

  4)店面统一形象: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店面图纸,由甲方根据总公司市场拓展策略,计划及装修标准,提供设计方案及相关展示设施,经双方认可后由乙方自行装修。甲方确认店面装修效果后,发给证书,并根据乙方装修的面积,按每平方150元补助,在乙方进货达到防水型5000平方米一次性返还,甲方提出的门市和宣传要求,乙方有义务遵照执行(注:工程板系列和特殊要求生产的产品除外)。

  12、双方地位与关系:

  1)甲乙双方为平等、独立民事主体。白主经营、自负益亏,自己承担经营后果,甲乙双方均独立处理自身业务和承担各自民事责任,双方为商业合作伙伴关系,互相不存在隶属关系。

  2)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纳税。

  3)乙方应合法经营,因违反法律、条例或其它规定引起的纠纷和侵权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因此损坏甲方声誉或给甲方带来损失,乙方同意在甲方出示书面通知之口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与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及退、换货保证:

  1)甲方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2)在特殊的情况下,由于生产原因造成并在安装前发现的瑕庇产品甲方负责换货,并在乙方下次提货时补齐。

  3)乙方的货物滞销,甲方协助处理。

  4)乙方如有以下情况甲方不负责退换货及损失。

  a、按乙方特殊要求生产的产品

  b、货品开箱、包装严重损坏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

  c、因经销商、消费者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

  14、假冒:乙方如有伪造甲方产品,一经核实,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提出的违约处罚金。

  三、乙方的义务

  约定区域内有关产品的经销商,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承担以下职务和义务:

  l、促进销售:乙方应通过亲自争取和访问约定区域的已有客户、未来客户设计院和装饰公司,并通过其他方法,积极努力的促进有关产品的陈列、示范、宣传、销售、安装和提供售后服务。

  2、市场调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所进行的市场调查,并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关于乙方在约定区域内的销售价格和条款等有关资料。

  3、参与销售:乙方必须参与并执行在约定区域内甲方所策划的区域的促销。

  4、提供预测: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就本合同的销售需求预测,并于每个预测阶段前至少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上述需求预测。

  5、销售店:乙方应就甲方产品维持宽阔的、备有胜任的导购员的销售店,并应确保在任何时刻以突出的方式展示甲方的产品,维持甲方产品的形象。

  四、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列产品在约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并负责发展,维持该地区的相应市场。

  l、乙方可在约定区域内针对工程项目和零售开展业务,可在约定的区域内从事批发和委托经销业务。

  2、乙方不得在约定区域之外开展批发、零信、工程项日及委托经销业务,但甲万特许者不在此限。

  五、奖励制度

  奖励制度月返制,详细情况请联系业务科。

  奖励制使年返制,详细情况请联系业务科。

  六、参照法律:

  本合同遵守《合同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对不正当竞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广告法》等法律条文。

  七、合同延长、终止或争议

  1、本合同在规定期限届满30天内,双方如有意延长经销期限,应重新签订合同。

  2、乙方达不到甲方规定的相应销售或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的经销权而无须赔偿乙方的任何相关损失。

  3、乙方恶意串通他人损坏甲方利益的,除终止本合同外,乙方因此所得之利益归甲方所得。

  4、本合同一经终止,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债项,应立即成为到期须付款项单就立即支付。

  5、为维护双方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0天内乙方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首批进货量。否则,本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6、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协调一致,可以补充规定,该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甲、乙双方均有权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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