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一键复制全文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区域

  使用性质

  座位/吨位

  初次登记

  年月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费率(%)

  基本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附加险

  险别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费率(固定保险费)

  保险费小计

  全车盗抢险

  车上 责任险

  车上座位

  车上货物

  无过失责任险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被保险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保 险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保险人签章)

  核保:_____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_____ 经办: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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