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    一键复制全文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厂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主管:      复核:     签单: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    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  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8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或者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险人患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其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保险保险费按照投保单位的团体规模、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和年龄确定。期满续保时,保险人根据该投保团体上年度的赔付情况在首年度保险费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险费率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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