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参考范本 『范文6』
原告,女,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被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电话: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属于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和首饰;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款1万元,股金61000元(因股金无法取出,可折现为现金方式由被告补偿给原告)共计71000元的一半(即35500元归原告。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xx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男方经常玩至凌晨,婚后因此事常常吵架,20xx年3月底女方怀孕后,男方还是经常玩至深夜,女方因此事经常与男方争吵,于5月下旬女方流产,女方一再包容认为他会改,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男方竟然说如果女方再说,就把女方掐死,女方彻底死心。短短一年,因被告单位要入股,女方承担了家庭费用及吃住都由女方承担,男方理所当然。家务事也都是女方一人承担,男方没有一点责任感,让女方心理上和身体上受到伤害。经女方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原告面对被告的冷漠无情和无动于衷,双方因为矛盾激烈,于20xx年11月分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对婚姻的破裂有着重大的责任,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xx年2月21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通海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达完全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可能,于20xx年4月18日以(20xx)通民一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但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分居至今,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多次发生矛盾后,双方性格不合、观念差异及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导致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20xx年2月21日提出离婚请求,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原告特依法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恳请法院给予判准为谢。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离婚起诉状参考范本 『范文7』
原告:张,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路号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19年月21日生,住址市区号号,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决婚生女胡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被告另外承担女儿手术费元;
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一套,家具、家用电器若干);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分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x6年4月日自愿登记结婚,x2年月 日生下女儿。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因婆媳关系紧张,被告偏听偏信其母,常与原告争吵并冷遇原告,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结婚近八年,原告很少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女儿出生后,照料女儿,是原告一个人独力承受,被告虽已为人父,但和从前一样,下班回家后只是沉迷于电脑游戏,从不照看女儿,而且拿到工资后很少给家里交生活费,生活费用几乎全是原告负担,被告完全没有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在原告怀孕期间,原被告双方便分居生活,虽然同住一套房子,但夫妻两人分房而居,到现在为止,原被告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x3年7月,原告带着女儿回到山东老家生活.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毫无感情、毫无联络的夫妻生活,且夫妻双方分居多时,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女儿胡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女儿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现请求法院将女儿判给原告直接抚养,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
夫妻双方现有住房一套,该房屋座落于区号小区栋门楼号住房,该房屋是贷款购买,首付及每年房贷均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支付,后期房贷还没有还完,但x0年月已办理了房产证,夫妻二人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时将该房屋按现价值予以合理分割,被告若想单独拥有该房产权,应及时地给予原告相应补偿;另外,该房屋内有家具及电器若干,皆是夫妻婚后购买,请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处理.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处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离婚起诉状参考范本 『范文8』
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8月11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XX镇49号 电话: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1月15日出生,住址:xx省X县XX乡XX村,电话:
诉讼请求:
一、 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 婚生子陈由被告抚养。
三、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x年12月17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x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男孩,现年六岁半。被告短婚未生育。双方结婚后于x年2月份生育一子陈。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并且被告也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上网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石家庄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长此以往,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希望将作为原告婚前财产的一套房子(原告与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房屋产权人仍为原告前夫)平均分割,这样无理的要求原告自然无法答应,因此被告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因此为了婚生子陈健康成长,原告同意婚生子陈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积累起太多的共同财产,现有的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依法判决。
此致
xx省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