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扣分新规定通用5篇(2)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22日    一键复制全文

违章扣分新规定 『范文3』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的;

  (四)不按规定倒车的;

  (五)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七)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违章扣分新规定 『范文4』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公路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三)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试车和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违章扣分新规定 『范文5』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四)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五)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六)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七)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八)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九)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一)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二)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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