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拉圾的议案汇总(2)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农村拉圾的议案 『范文3』

  提案理由:虽然目前海南省已经建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公路交通网络,全省的公路交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部分市民交通法规意识淡漠、不遵守交通法规等原因,使得城市交通秩序较乱、问题很多,不仅对人民群众的安全造成隐患,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也造成影响,如:部分市民过马路不看信号灯、不走人行横道、跨越栏杆、不走人行天桥;部分司机开车,不系安全带、吃槟榔、打电话、乱扔东西;部分车辆拐弯不打方向灯、强行加塞、行驶中长时间开远光灯、会车开大灯;部分市民骑电动车在马路中间乱穿、急拐、占道抢行等等。为解决以上问题,着力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提出建议如下:

  提案建议:

  一、建议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的力度,增强市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加大报纸、视听等新闻媒体宣传交通法规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到社区、延伸到学校、延伸到交通现场、延伸到机关企事业单位,把交通法规宣传当成一项社会的综合工程,提高全体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切实增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二、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市民“绿色”出行。财政支出进一步向公共交通倾斜,降低公共交通系统运营成本,延伸公交车站点的覆盖面,尽量做到市民居住较集中的地方有站点,方便市民出行。在市民公交出行的同时,倡导市民徒步出行、自行车出行。建议进一步增加提供自行车出租服务的站点,力求通过提供自行车出租服务解决到达公交车“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三、建议科学规划道路交通设施。投入资金建立更多的人行过马路的信号灯,合理设置道路隔离栏和安置红绿灯、高清监控摄像头。

  四、建议加大惩罚力度。对违反交通法规、明知故犯的行人和司机,除批评教育外,还要经济惩罚,坚决维护交规的严肃性。充分利用好道路监控摄像头,将一些捕捉到的案例在媒体上充分暴光,以达到教育他人的目的,同时积极弘扬遵守交通文明典型,促成市民良好交通习惯的养成。

关于农村拉圾的议案 『范文4』

  关于收回公交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的建议

  提案人:刘景爱

  内容:

  城市公交汽车是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它是最大民生问题之一。我县现有城市公交车22辆,全由私人出资购买,产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3家公司管理,其中城市公交公司10辆,茂源公司10辆,泰源公司2辆,挂靠公司只收取管理费及其它代收税费。现在县城只有三条公交线路,分别是1路从塔山下--西门大桥--火车站往返;2路从塔山下——新大街——太鹤大桥——火车站往返;3路从平演村——临江东路——湖口头村往返。

  随着我县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仅此三条公交线路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原定20xx年8月要开通公交环城路线,但至今仍未能开通。随着塔山大桥桥头、石郭苑、新人民医院等工程的竣工,开通环需公交线路已迫在眉睫。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迟迟不能开通环城路线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开通环城路线必定要增加公交数量,增加公交数量要影响私有化产权车主的利润最大化,他们就要减少利润空间,同时也影响着茂源公司开往油竹山口方向的客源。在现有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车主坚决反对环城线路的开通,他们到处上访,要求自己成立公交公司,以达到公交完全私有化的目的。

  我县道路狭窄、县城人口密集,私家车日益增多,县城交通严重堵塞,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可以缓解交通压力,合理利用资源,给老百姓带来真正的实惠。为此,我们建议:

  一、请县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收回公交工具经营权,由政府统一管理。公交应作为政府行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真正体现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二、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不能作为一部分人谋取利益的工具,改革现有的体制,由私有化转变为公有化,才能为老百姓谋取利益。

  借鉴其它城市转变经营模式,如丽水市、江山市等地方的成功经验。

关于农村拉圾的议案 『范文5』

  刘某从事装卸工作。20xx年9月7日中午,刘某下班回家吃午饭,后在乘坐兰某的摩托车返回单位途中被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后认定: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刘某之妻曹某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确认刘某死亡属于工伤。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其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后曹某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北京市某区政府作出维持原认定的决定。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虽然当时其于醉酒状态,但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刘某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只有在醉酒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才不得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区分醉酒行为与事故伤害发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存在醉酒行为的所有情形一概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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