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造的议案汇总(4)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一键复制全文

道路改造的议案 『范文9』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于x年教育经费达到占GDP4%的目标,为保证教育经费的落实,建议如下:

  一、一旦《纲要》通过,应由国务院发布,并由全国人大通过相应立法予以保证。

  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公布每年教育经费的详细预算和决算,使国民都能了解4%GDP的具体数字和去向,以及各自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所获得的教育经费和人均经费。

  三、各项经费的拨发都必须做到全额、及时,不得层层扣克或变相用于其他用途。所有年度经费必须在财政年度开始日或规定的日期到账。

  四、对经费的执行人应授予全权,在法律或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干涉。

  五、经费执行人对经费的使用负有全责,必须接受审计和监督,对经费使用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承担应有的责任。

道路改造的议案 『范文10』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设施的好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直接影响农民收益。近十多年来,我市水利投入主要用于沿海塘坝、大中型水库、主要流域的治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主要依靠点上的建设项目,如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等,大量面特别是山区的农田水利投入不足,成为当前促进山区农民增收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投入不足。现行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的办法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这一投入缺口目前没有从政策上予以解决。加上如今种粮效益不高,农民对兴修集体所属的农田水利积极性不高。二是建设标准低。如三面光渠道建设,上级补助一二万元,自筹资金无法解决,只能用于修修补补。三是设施老化失修严重。多年来,我市就没有组织过冬春等大兴农田水利的活动,目前多数农田水利设施存在老化失修,有的完全失去了灌排功能,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农田得不到有效灌溉,仍然“靠天吃饭”。在项目实施上,没有考虑农田设施的后续使用和修缮,造成建设速度跟不上老化速度。针对上述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大幅度增加对山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镇的考核内容,加大对山区的投入力度,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复,并对农田水利所需节水机具及材料、用水、用电等实施适当补贴。取消村集体的配套资金要求。

  二是统一规划建设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议由市水利局牵头,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农田水利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任务,编制山区农田水利发展规划,并明确部门和镇的责任。市水利局要在业务上给予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按照发展计划,水利局要统一协调山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立农田水利专业施工队,按市场经济原则,承担当地农田水利施工任务。

  三是加强后续管理责任。落实镇水利站负责所在镇的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和修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偷盗农田水利电网、水泵等设施的打击力度。

道路改造的议案 『范文11』

  20xx年4月,杜某到陕西长城铁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铁塔公司)镀锌车间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时被空中落下的钢材砸中左脚。经治疗,于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亲(张新会)向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不具备工伤认定的基本证据要求。所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议杜某先行证明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劳动关系。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劳仲案字(20xx)19号裁决书,裁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长城铁塔公司不服,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4月12日,高陵县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判决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长城铁塔公司仍不服,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长城铁塔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以(20xx)陕赔民申字第00094号裁定书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xx年1月9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认字(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杜某为工伤。20xx年4月23日,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杜某伤残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杜某将工伤认定书邮寄送达给长城铁塔公司,长城铁塔公司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认为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xx年2月28日,长城铁塔公司向高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据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向仲裁委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请求长城铁塔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并要求单位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20xx年10月30日,高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高劳仲案字(20xx)32号裁决书,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双方均不服,起诉至高陵县人民法院,高陵县人民法院认为,首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由该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号判决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终字第02104号判决书得以确认,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高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号工伤认定书,已认定杜某所伤害为工伤,长城铁塔公司辩称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长城铁塔公司作为劳动争议一方,放弃申请鉴定也不申请复查,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而其辩称观点不能成立;三、各项赔偿数额问题,双方争议较大,本院依法判决长城铁塔公司支付杜某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9377.5元。后双方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20xx)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3号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与长城铁塔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历经四载,终于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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