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范文 『范文18』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24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目前全国有乡镇45400多个,农村人口达920xx多万人,改革开放以来,不但乡镇企业得到飞速发展,其总产值占全国生产总值的30%以上,而且无规划的城镇化建设速度不断加快,大量的工业废物、生活废物、畜禽养殖排放废物和农村面源污染等造成了农村水环境的严重污染,污染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国信访办平均每天收到水环境污染纠纷群众来信60多封,全国七大江河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加剧了我国的水资源短缺。全国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饮用水质标准的水,特别是,我国环境恶化和水污染迅速发展,到了极为严重的地步。因为水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所有环境污染事故中最大,这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的生态、生产和生活安全,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状况
农村水环境是分布在农村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水环境既是农村大地的脉管系统,对雨洪旱涝起着调节作用,又是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饮用的生命之源。
然而,近20xx年来,我国农村水资源污染越来越严重,水环境状况越来越恶化,大部分农村的水源中重金属、氨氮、总磷、化学耗氧量、大肠杆菌、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在农村大部分集镇均可见到周边河流被污染的现象,这不仅对粮食造成减产,而且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3亿多农村人口的基本饮用水安全得不到保障。据调查,我国人群患病的88%、死亡的33%都与生活用水不洁直接相关。农村水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到工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稳定。
二、农村水环境恶化的原因
(一)乡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造成水环境污染
由于乡镇企业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乡镇企业每年有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中,废水排放达30亿吨,化学需氧量排放300万吨,固体废物排放量达3000万吨,严重污染了农村的水环境。 许多乡镇企业(主要集中在造纸、印染、电镀、化工、冶炼、矿产、机械加工、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河沟、水库和农田,大量杂乱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了二次污染。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实行对环境污染的严厉制裁后,许多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到郊区或小城镇,一些电子、机械废旧垃圾性物品也转移到农村,目前,农村工业污染已使全国20万平方公里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进一步加剧了农村水环境的污染。
(二)化肥、农药的大量不合理使用造成水环境污染
近年来,一是由于农业生产中有机肥料施用的大幅度减少,氮、磷、钾肥的不合理使用和化肥使用的快速增长造成的水环境污染。二是由于每年农村不仅农药使用量达23万吨,而且绝大部分直接向水体施药,再加上农药生产和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致使这些农药80%流失在土壤、水体和大气中。而大量的残留农药随降雨进入水体以及水土流失过程中土壤养分和有机质随泥沙一起被带入水环境,造成水环境污染。农村面源污染的特点是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面源的监测、管理及污染控制比较复杂。
(三)集约化养殖场和畜禽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随着城乡居民对肉类消费需求的大增,农村畜禽养殖业规模扩大、发展迅速,集中养殖业渐成规模,由此带来了每年数千万吨畜禽类粪便、废弃物和畜禽宰杀废水、废弃物等的排放处理和污染问题。据统计,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污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养殖一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
(四)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小城镇建设迅猛发展。农村旅游资源的迅猛开发,农家乐服务业发展迅速。由此而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对水环境产生了十分严重的污染。与此同时,由于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每年农村、乡镇产生的多达3亿吨的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其渗滤液、病毒细菌等直接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致使我国农村不少地区的小溪和河流变成了黑河。不少地方的饮用水源也都受到了污染。不少景区、景点周边的水库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三、解决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对策建议和措施目前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现状,已严重危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从而危及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对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和措施。
(一)尽快制定出台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专家就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目前农村各流域内主要河流的自净能力和污染临界负荷,制定"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我国""规划的重要内容。防止农村水环境污染的扩展。目前,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委,正在开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全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应成为编制这两个规划的重要基础。
(二)对乡镇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制定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各省市城郊和各类乡镇企业的执法和监管力度。实行排污登记、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推行清洁生产制度。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不能达标的工厂和违法排污行为,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和严处。
(三)建立示范工程,加强对畜禽排泄污染物的有效处理。进一步合理布局和控制我国集约化养殖业发展规模,加强和改进对畜禽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和各种宰杀场、食品加工厂的环境管理,建立示范工程,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四)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简易集中处理污水设施。加强乡镇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高度重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下水道系统,并制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首先对居住人口5万以上的农业县城和2万人口以上的村镇严格执行。
(五)防治结合,对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生态环境监督。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教育的手段,对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加强保护和对各类资源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生态环境监督,防止造成新的生态破坏。贯彻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明确开发建设单位保护生态的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建议同时对城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进行评价。对危害环境与资源的项目,通过科学的论证和评估,严格限制。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避免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六)教育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在化肥污染防治对策上,可以采取改善施肥方式,调整化肥品种结构,采用高效、复合、缓效新化肥品种,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的使用,以减少化肥对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在农药污染防治对策上,应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限制销售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减少有机农药的使用量,发展低毒、高效、低残留量新农药,提高施药技术,合理施用农药,减少农药造成的水环境污染。
(七)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科研和设施建设。初步估计,用于水污染防治的投资与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建议各级政府痛下决心,加大投入。否则,长此下去,水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将无法收拾。
(八)尽快出台《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加快农村水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完善和制定,从政策上强化农村水环境污染的防治。同时编发《农村环境保护知识读本》,广泛开展农村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环境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九)改传统的水供给管理模式为竞争型水需求管理模式,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倡导节约灌溉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不仅可以减少农业用水量、减少化肥和农药随排灌水的流失,从而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具体措施是大力推行喷灌、滴灌等各种节水灌溉技术,制定合理的灌溉用水定额、实行科学灌溉,减少输水损失、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制定开发利用水资源长期规划,包括水资源补偿性使用,以许可交易的节水型产业,鼓励节水技术,方法的应用和创新。
(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工业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强调对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是着眼于废水浓度的达标排放。在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方式上,由单一的浓度和污染指标的控制转向污染总量控制和各项污染指标严格控制相结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还处于较落后的水平,但我们不能按照发达国家以往发展经济的方式来发展,而是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一场新的农村产业革命,走出一条以保护资源与环境为目标的全新的发展道路来。
(十一)鼓励有条件省市在乡镇设立环保工作机构。建立农村环保机构,有利于加强环保执法检查。同时,将环保工作的实绩纳入对农村各级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努力推进农村的环境管理和生态建设工作。
议案范文 『范文19』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为发起人,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铁天瑞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天瑞公司”)和其他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要求的出资人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金租公司”)。
金租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根据外部合作出资股东落实情况,可分期注资。铁建重工和天瑞公司分别持有金租公司30%股权和20%股权,公司合计持有金租公司50%股权。上述事项需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xx年八月三十一日
议案范文 『范文20』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