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的通报批评[收集3篇]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党内的通报批评 『范文1』

  各党支部:

  201X年12月30日,机械201X-1班郭xx同学,在《公差与技术测量基础》考试中,在课桌上抄写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被监考老师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结束后,郭xx同学及时找监考老师承认错误并上交书面检查。

  郭作为中共正式党员,未能起到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其考试违纪行为在班级、学院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学生党员在同学中的形象。

  201X年1月1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经研究决定: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给予郭登龙同志党内通报批评处分。郭要从思想上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反思,并作自我批评。

  学院党总支要求郭登龙所在本1X-1党支部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后向学院党总支汇报并提交会议记录。要求其他党支部要传达到每位党员。

  学院党总支希望广大党员同志引以为鉴,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党总支

  201X年1月13日

党内的通报批评 『范文2』

  x村党支部:

  张,男,汉族,台州市黄岩区南城街道横山头村人。1955年7月出生,1978年1月入党,小学文化程度,20xx年3月任横山头村党支部委员。

  20xx年8月开始,张仲法在横山头村土桥下的一桔园内未批先建一厂棚,占地面积1157.1平米,建筑面积589.6平米,供自己的五金抛光厂使用。因非法占地,20xx年9月28日,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其处以自行拆除未批先建的1157.1平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589.6平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对未批的1157.1平米土地处以30元每平米的罚款,计34713元。

  我们认为,张仲法身为党员、村干部,却无视党的纪律,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街道党工委于20xx年11月9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的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11月9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后,向街道党工委或区纪委提出申诉。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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