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通告通用➏篇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2日    一键复制全文

烟花爆竹通告 『范文1』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将邯郸市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时间和区域

  (一)在主城区范围内,除春节期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正月十五7时至22时)可以燃放适当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全年其他时间

  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以上预警,在预警期间和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三)主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可依据本通告和当地实际制定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方案,明确禁限燃放的区域、时间和烟花爆竹种类,积极引导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

  (四)本通告所称“主城区”,是指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东至尚代线(向北顺沿邯临路,开发区经七街、

  惠泽路,001乡道经贾口村延伸至青兰高速),北至青兰高速,南至南环路(向西延伸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向东顺沿渚河、支漳河、邯大公路、京广高铁、309国道延伸至尚代线)所围合的范围。

  二、禁止燃放场所

  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一切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下列烟花爆竹属于全年禁止燃放的产品:

  (一)铁炮、拉炮、擦炮、甩炮等违禁产品;(二)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含单响、双响、多响);

  (三)组合烟花;(四)电子礼炮。

  四、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

  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常年销售点,已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许可经营。为方便群众春节期间购买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在主城区北环、西环、南环路两侧布设30处临时销售点,销售日期为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初五。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充分整合行政资源,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城管执法、监察等部门和新闻媒体认真履行职责,形成管理和打击合力。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辖区内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强化内部监督自律,加强对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最大限度杜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二)公安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公布举报电话,便于群众举报违法燃放行为。要加强社会面的防范控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依法处理违法燃放人员并逐一在新闻媒体曝光。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监管力度,严查非法销售行为。

  (四)供销系统要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管理,严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升空炸响类等禁放类烟花爆竹。

  主城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乡镇政府)、居(村)委会、小区物业、经营门店为禁限燃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限燃放责任人,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做好本辖区、本单位及职工(员工)的禁限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限燃放规定,安全、文明地燃放烟花爆竹。每位市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燃放行为和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举报电话:110;丛台区公安分局:3083338;邯山区公安分局:3125373;复兴区公安分局:5529110;开发区公安分局:207291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1月15日

烟花爆竹通告 『范文2』

  为坚决贯彻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春节期间,光明新区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城管执法、安监、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将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管理局、光明交通运输局投诉举报。

  奖励标准

  对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宗100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对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按每100公斤500元的标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不满100公斤的按100公斤标准奖励),最高奖励10000元。

  xx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xx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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