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的通告范文[收集13篇](3)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一键复制全文

卫生的通告范文 『范文6』

  各行政办公室:

  为创造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学院特别提出办公室环境卫生要求,希望各处室按照要求,认真打扫。

  1、办公室桌椅摆放整齐、布局合理,桌上可放置电脑、电话、文件夹和水杯,不堆放杂物;桌面保持整洁,没有灰尘。

  2、办公室门上没有污迹、脚印、灰尘(包括门框),窗玻璃要求清洁明亮,无灰尘。

  3、办公室墙面可悬挂钟表、字画,不得乱涂乱贴,没有手印、脚印、球印等污迹,电棒、电扇上灰尘要及时清除。

  4、办公室地面要保持整洁,无烟头、垃圾、痰迹等。

  5、办公室卫生工具以及橱柜内物品摆放整齐,纸篓、垃圾筐要求每天一清。

  6、办公室内不得私拉乱接电器,不得摆放个人生活电器、生活用品(如微波炉、电池炉、自行车、电动车等)。

  7、办公室要制定卫生值日表,当天值日人员需提前到办公室清扫及擦拭。

  党政办公室

  20xx年10月13日

卫生的通告范文 『范文7』

  为切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精神,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洁净、畅通、安宁、文明、和谐”为目标,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我局将对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城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0—1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设置和悬挂户外广告或横(条)幅的,限期改正,处5000—20xx0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

  五、随地倾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20xx0——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七、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的,处200元罚款;机动车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的,造成路面损坏的,责令赔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并处500- 1000元的罚款。

  八、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500—20xx元罚款;擅自占用绿地,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十、其它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x年x月x日

卫生的通告范文 『范文8』

  为加强对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区域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临街建筑立面垂直至人行道边沿范围内的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等区域。

  二、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在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一)搞好建筑物外立面、天面、阳台的市容环境卫生。沿街墙面应保持洁净、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拉挂。

  (二)“三车”修理点、饮食档(店)对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天清洗一次;其它商铺每周清洗一次。

  (三)门前不得停放车辆,不得占道经营、作业和堆放杂物,店铺柜台货物摆放不超出门槛。

  (四)门前招牌应保持整洁,文字要规范,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错字、缺字。

  (五)自备垃圾容器,放置在门槛以内,垃圾分类袋装存放。

  (六)不得乱倒污水,严禁将垃圾扫出门外。

  (七)门前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凡设置檐篷、遮阳布的,必须经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用料,要保持整洁完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本市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住户均有做好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义务。

  四、对违反本通告第二项内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店铺及住户,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对违反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投诉电话。

  市市容环境卫生局:81083331.越秀区:81903131,荔湾区:81031997,海珠区:34140952,东山区:37637980,天河区:87506700,白云区:86564383,黄埔区:82481959,芳村区:81899163,开发区:82213044,花都区:36808200,番禺区:84823341.

  七、本市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规划、公安、工商、环保、卫生、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本通告。

  八、各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组织城管队员和市容监督员进行巡查,落实责任单位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20xx年1月2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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