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多篇↙(2)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1日    一键复制全文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范文3』

  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xx〕16号)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小春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鼓励和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责任落实到农户。

  三、市、区(市)县环保部门是秸秆禁烧执法主体,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察、城管、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国土、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卫生、目标管理、粮食、气象等部门和市农林科学院、成都传媒集团、市农发投公司、省机场集团等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按修订后的耕地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扣发其当年的耕地保护基金;造成环境污染或火灾事故的,由环保、公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xx市政府

  4月29日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范文4』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保障航空和交通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收获季节,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露天焚烧、乱堆乱倒秸秆:仁寿县、彭山县全域,沿成乐高速公路、成昆铁路两侧各2公里区域,高压输电线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区域,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它人文地址、人群集中区、油库、粮库、林地周边500米区域。

  二、秸秆禁烧工作由区县及乡镇政府具体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禁烧工作责任制。鼓励农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火灾和公共安全事故的,由公安、环保等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罚。拒绝或妨碍秸秆禁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眉山市环境保护局 眉山市农业局

  眉山市公安局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

  年4月11日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范文5』

  为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野外焚烧秸秆。重点范围为:城市周围5公里内;机场周边15公里内;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2公里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高压输电线、电力设施、输油输气管线等附近1公里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焚烧行为要责令立即停止;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重大财产损失或导致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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