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安全通告[收集3篇]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8日    一键复制全文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 『范文1』

  近期,居民住宅楼火灾频发,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为切实保障居民楼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等规定,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联合制定了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两要三宜十严禁”,现通告如下:

  一、居委会要加强对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每栋的楼栋长,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对公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处置初起火灾。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式。

  三、居民宜主动参与消防教育活动,掌握必要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定期检查家庭火、电、油、气及其设备、线路安全。

  四、居民宜在家庭配备简易火灾报警器、呼救器、灭火器、灭火毯、防毒面罩、逃生绳等自救逃生器材。

  五、居民宜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定期清扫阳台等部位杂物。

  六、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及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七、严禁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结构,设置“胶囊房”、“三合一”场所等。

  八、严禁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居住建筑或进行建筑分隔。

  九、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或在配电箱、电缆井内堆放杂物。

  十、严禁擅自拆卸、改装、装备、移动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十一、严禁在居民住宅楼走(楼)道内停放电动车及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十二、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十三、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十四、严禁在居民楼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违规使用明火。

  十五、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违规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杂物。

  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巡查检查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劝阻、纠正、整改以上禁止行为。居民应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违反以上情况的,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举报。发现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举报。

  20xx年xx月xx日

物业消防安全通告 『范文2』

  为切实做好冬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避免风雪灾害塌房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用于教育、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对经鉴定为整栋危房(D级危房)要立即拆除,切实作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属地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如需确认危险房屋等级的,可向xx市房屋安全鉴定处申请鉴定,鉴定处联系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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