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多篇↙(7)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处罚决定 『范文18』

  20xx年11月22日课间操时间:八年级二班学生田金祥叫刘浩然,刘浩然叫八年级九班学生刘志伟帮忙打架,群殴八年级三班学生齐高扬。对其造成人身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其严肃处理:

  1、承担受伤学生全部医疗费用。

  2、给予田金祥、刘浩然、刘志伟三人开除留校查 看处分。

  3、由家长领回教育反思一周。

  4、每人扣班级量化分2分。

  望其他同学引以为戒,遵纪守法、团结同学、 尊敬师长、听从管理,做合格好学生。

  邹城市第五中

  20xx年11月23日

处罚决定 『范文19』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及职务: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严格审查施工资质,未督促技术交底,未悬挂警

  示标牌,未严格执行高空作业安全监护制。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郴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

  x年 10 月 8 日

处罚决定 『范文20』

  关于对“11·27”事故的处理决定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27日6时30分左右,你公司三车间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师市委托由开发区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劳动和社会发展局、开发区派出所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11?27”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报告。经师市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11?27”事故做如下处理:

  一、事故经过。

  20xx年11月27日三车间打包工坚龙飞上夜班负责前纺梳棉打包。6时20分左右,当班班长马小红看见坚龙飞进入梳棉打包工作间。6时30分左右清梳联挡车工马建平,进入打包间拉滤尘粉尘袋,发现坚龙飞趴在打包机出棉口,插板压在其颈部。马建平立即通知组长刘永亮,刘永亮赶到事故现场,同时赶来的还有打包工管旭东;马建平启动按钮将插板升起,用电话通知车间主任庞卫东和120。救护车到现场之后,经医生检查确诊,坚龙飞已死亡。

  二、事故性质。

  “11?27”事故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

  三、事故原因。

  1、坚龙飞违章操作是导致这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公司未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3、车间及班组对安全检查不到位,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

  1、总经理钱福仁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2、副总经理庞维春做为公司分管生产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3、公司专职安全员郑建峰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000元。

  4、车间主任庞卫东作为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20xx元。

  5、车间副主任任俞萍作为车间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作业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1500元。

  6、三车间设备技术员李新(兼职安全员),对员工安全教育和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7、精梳工段技术员祖福权(兼工段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11?27”事故应负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款600元。

  以上个人罚款交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财务。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10万元罚款。

  罚款于20xx年12月30日前交石河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石河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石河子市财政。

  五、防范措施。

  1、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11?27”事故的教训,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努力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

  管理水平。

  2、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华芳石河子纺织有限公司及以上责任人员,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向人民法院上诉。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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