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决定通用➌➎篇(11)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1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处理决定 『范文30』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 身份证号: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xx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xx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xx年8月6日

处理决定 『范文31』

  一、自进入六月份以来,为了照顾部分职工的工作,公司决定实行车间生产由二班轮换变成三班轮换。但是,由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在招工工作中的失误,及公司分管领导审查不够严格,致使被招聘的部分新员工素质和技能达不到标准和要求,使分三班工作被迫中止,给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并影响了部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给予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马耐杰罚款200元的处理;给予公司分管领导潘延兵罚款100元的处理。

  二、7月8日,在对物资出厂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钢卷号为的钢卷标签上的规格一项内容与出库单上所填写的内容不一致。这说明我们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反映出多环节多部门还存在把关不够严不够细、责任心不够强、核对查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亟须全面改进和完善提高,坚决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经研究决定,对负有责任的生产、仓储、财务审计等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其中,对出口主操宋来翰、仓储管理负责人刘磊、财务主管李志成各罚款100元。

  三、7月7日,门卫岗值班人员韩玉田操作失误,造成电动门升降杆被进出车辆刮擦,特提出书面通报批评。四、7月7日,食堂工作人员贾虎臣未按请假时规定的时间而提前离公司回家,使食堂值班衔接工作出现了短时间的混乱,造成车间四名加班人员没能及时就餐,特提出书面通报批评。望有关人员汲取教训,提高岗位责任意识,进一步改进工作,取得新的更好的成绩。也希望全体员工引以为戒,爱岗敬业,共同把公司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二○xx年七月九日

处理决定 『范文32』

  各船舶、机关:

  刘,男,现任“中建xx102”船长职务;王,男,现任“中建xx102”大副职务;,男,现任“中建”船长职务;李,男,现任“中建”大副职务。

  主要事实经过:

  1、20xx年5月21日,“中建xx102”在晚上施工结束后,刘提出夜餐,在此过程中刘容留李、吊车司机朱在其船上喝酒,喝酒结束后朱酒后寻衅滋事,刘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中建xx102”部分船员无法正常休息和工作。

  2、20xx年6月24日,“中建xx102”在与“中建”工作配合中因“中建”舵效失灵,导致“中建xx102”船舶失控,在此过程中刘、二人在高频对话中工作态度极其恶劣,而后王在高频对话中与对骂,且有动手行为,被其他船员及时制止。

  处理决定:

  鉴于上述事实经过,刘等四名同志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中建筑港船(20xx)2号>文件》、《中建筑港船舶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

  1、对刘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2、对王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20xx元;

  3、对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4、对李在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四名同志的罚款自发文之日起,次月在其工资中相应扣罚。

  希望广大船员、机关干部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深刻教训。对屡教不改、明知故犯、视安全为儿戏的违章行为公司将严肃查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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