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篇↙(7)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1日    一键复制全文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18』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年6月出生

  地 址:xx省xx市xx区

  被申请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

  地 址:路桥区商海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局长。

  申请人认为xx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未对20xx年3月14日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请求责令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xx年4月1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后,应作出处理并答复。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任何答复给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被申请人于20xx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又于20xx年4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已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作出答复,请求驳回申请。

  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16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EMS1098055569017)后,于20xx年4月18日和4月19日分别向申请人寄送了《信息公开延长答复告知书》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354和顺丰速运单号370839702732)。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虽然寄送了《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但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期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关于桐屿街道丁前村和桐屿街道共和村两地采矿点的依申请公开的答复》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市国土资源局

  年6月3日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19』

  申 请 人:陈炳昌等

  住 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村

  被申请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住 所:福建省厦门市小学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厦环评〔20xx〕表48号的批复,重新做出对《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不予批准的批复。

  申请人称,批准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将严重损害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所谓的公众评价完全是提供《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实是环评时未听取公众的反对意见。被申请人批复同意《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11日受理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交“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请人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请人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受理决定书”、“厦门市环境保护局网上审批系统公示截图”、“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厦门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20xx年本)》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案所涉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的通知》(环发〔1999〕178号)的规定,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格式及其内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被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9月6日作出的《关于厦门110KV祥平(新民)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厦环评〔20xx〕表48号)。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本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xx年12月14日

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 『范文20』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称: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为最终裁决,请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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