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精选】24篇(5)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一键复制全文

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12』

  当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址: 经查: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处罚:1、 ; 2、 。要求你(单位):①在 年 月 日之前将罚款交至瓮安县城市管理局(地址:雍阳镇南东路图书馆旁);②于 年 月 日之前履行 行政处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瓮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90日内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起诉。 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

  证号:

  证号:

  瓮安县城市管理局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13』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负责人姓名

  职务地址电话公民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查明,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行为,并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 元(大写)的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当场收缴□于 年 月 日前缴至 银行(帐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地点

  姜堰市蒋垛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当场处罚决定书范文 『范文14』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你(单位)从事了(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的行为,违反了 (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法律依据的全称)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于年月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千百拾元(大写)。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实施当场收缴)

  □由你(单位)于年月日(大写)(期限为十五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等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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