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汇总31篇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4日    一键复制全文

复议决定书 『范文1』

  国食药监复决字〔 〕 号

  申请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第三人:(姓名/名称) 住所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 月 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复议决定书 『范文2』

  宛城区人民法院:

  你院在执行李伟、张泽玉申请执行南阳中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中,20xx年12月16日,孙书阁向你院提出异议。你院经听证审查后于20xx年1月5日作出(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认为根据《民诉法》第204条之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现异议人孙书阁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你院下发的(20xx)宛民初字第1648号、第1649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原查封裁定是错误的,故应按上述规定由异议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诉讼期间你院暂不对所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理,待该房产所有权明确后,再作出处理,故该房产维持现状,另据《查封规定》,诉讼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故你院下发停止施工通知书是有法律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十一项、第202条、第204条,裁定驳回了案外人孙书阁的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李伟、张泽玉不服,于20xx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认为,

  一、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在裁定驳回孙书阁异议后,据法律规定,应当继续恢复执行,而不是中止执行。

  二、本案不存在权属的争议,宛城区法院作出的裁定对查封财产暂不作处理,待产权明确后,再处理,故该房产应维持现状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变更该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为孙书阁作为案外人,在案件执行中提出异议,你院在(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并无不当。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作为案外人、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对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另行诉讼解决,该条没有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力,而你院在该裁定中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确属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如下:

  由你院对(20xx)执字第777号民事裁定中的不当之处自行纠正。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Oxx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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