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 『范文24』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 新准则修订的背景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准则概要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1.识别合同。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2.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四、新准则对行业的重大影响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对软件科技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 『范文25』
为不断深化校企合作工作,更好更快地推动土木工程学院发展,x年2月15日,鲁东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深化校企合作研讨会在我院报告厅召开。学院院长倪宏革教授、副院长宋克志教授、副院长李仕东副教授、院长助理范庆来教授、各系主任出席了会议,并邀请了五家行业、企业领导参加会议,会议由倪宏革院长主持。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学院与企业交流校企合作意见;总结交流贯彻校企合作管理的经验建议;布置下学年度的校企合作计划。
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研讨会上倪宏革院长首先发言,其就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如何转变观念、创新和发展校企合作、如何深度合作进行了学术性探讨,就今后的校企合作如何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赢”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要真正转变理念,将校企合作,放到非常重要位置。1、指导思想:必需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增强特色为重点,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服务中国创造战略规划。2、要求:以区域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明晰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目标,深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要与行业(企业)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对接,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引入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校企合作共同开发专业课程和教学资源;继续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学做一体的教学模式。3、我们今后应如应做:(1) 推进办学机制的改革,其关键环节是行业指导。是特色建设的需要,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要依靠行业相关专业优势,充分发挥行业在教育系统各个环节的作用。(2) 校企合作共建专业,实现专业与产业、企业、岗位对接。整合资源,共建研究和培训服务中心。专业教师、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共建专业。(3)改革课程体系,将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以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服务学生终身发展为目标,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对接职业标准,调整课程结构,将人才培养与区域产业紧密对接。(4)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人人成才,多样式成才,终身学习,系统培养模式。根据职业活动内容、环境和过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接。(5) 校企合作、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6) 请行业、企业参加评价学院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
二、特邀的五家行业、企业代表发表了校企合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我院的合作寄予厚望。烟建集团总工孙国春:学院要与企业行业建立更加畅通的渠道,在校企合作中,学校更多为企业学生着想。烟台港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张国建:期望企业能与学院一起开展科研合作,并能实现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邓卫东、总经理曲杰:在校企合作中不但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还要培养学生的管理能力,注重学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得学生得以全面发展,这是企业最需要的人才。山东泰华路桥集团董事长赵学政:通过讲述学院一名普通的实习学生到成为企业骨干的成长历程,说明哪种类型的大学生受企业欢迎,尤其对整体素质、职业道德方面,以及在校企合作中如何共同培养人才提出了要求。山东达润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姜福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科技难题,希望企业与学院成立一个研究机构,整合资源,开展科研,解决难题,共同发展。
三、各系主任对本学年校企合作工作进行了汇报,同时就校企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如何深化校企合作进行交流,一致表示需要加强校企合作,共赢互惠。
四、研讨会结束时,李仕东副院长作了总结性发言,肯定了一学年来的校企合作成绩,对企业给予鲁东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指出了校企合作中的不足,对与会者给予了厚望,勉励大家再接再厉,为深化校企合作再创新功。
方案研讨会会议纪要 『范文26』
1月14日,xx大学召开专题校企合作专题座谈会,围绕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带筹划校企合作。校长李清山、副校长刘焕阳、曲荣君,各学院院长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科技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上,刘焕阳首先传达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企业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邹海林传达了“全省企校合作培养人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校长李清山就开展校企合作强调指出,要紧紧围绕省政府提出的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带这一目标,大力发展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工科专业;要通过对专业内容的调整更新,进一步优化课程设置,拓展专业发展空间,提升培养质量,使传统工科专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和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求;要大力抓好企业实训基地建设,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建设一批区域性企业实训基地。
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就如何围绕打造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带筹划校企合作,畅所欲言,建言献策。大家一致认为,要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积极推进山东工业调整振兴与经济发展,建设高水平的综合性大学,就要以产业集群为依托,发挥产业集群聚集度高、综合实力强的优势,认真做好企校共建工科专业工作,通过专业共建不断提升企业人才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尽快形成高校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与会人员建议,学校应针对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带的需要,进一步加快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能源工程及自动化、核工程与核技术、酿酒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风能与动力工程、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等一批工科专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