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本N篇(3)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一键复制全文

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本 『范文6』

  时 间:x年9月16日上午

  主 持 人:

  出 席 人:

  列 席人:

  一、毛传达了全国第二次产学研工作会议精神和x年全省教育工作要点。要求要结合上级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会议决定,王梅珍同志协助毛主持学院行政日常工作。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分管领导要在职权范围内大胆工作,及时拍板。如有重要问题需要学院解决,则提交办公会议研究。

  三、毛再次重申了会议制度改革和加强管理问题。毛院长强调,院长办公会议是决策会议,研究、解决学院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例会制度,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上午召开,以确保及时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具体程序是,每周四前,在取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将需要解决的议题提交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即为学院决策,各单位、部门要认真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毛院长就有关部门反映的教学管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再次重申,一定要理顺工作关系,部门与部门之间、机关与分院之间、分院与分院之间一定要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机关职能部门要注意通过努力工作来树立自己的形象。基层分院要提高工作效率,对没有按时间控制点完成任务的要提出批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查漏补缺,努力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三、会议决定,要进一步关心学生的生活问题。责成学生处结合教室管理等工作,落实好学生的勤工俭学任务。将教工餐厅移到二楼,一楼餐厅全部供学生使用,以解决学生就餐拥挤问题。针对校外施工单位晚上违规施工,影响学生休息问题,会议责成计划财务处立即与高教园区管委会反映,尽快妥善解决。

  四、会议决定,要规范学生的技能鉴定工作。重申,学生毕业之前须取得中级以上技能证书,才能发给毕业证书。由产业园设计中心(考工站)具体组织学生的报名、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会议决定,要加强对外交流和学习。争取利用暑假期间,组织教工到境外考察学习。

  六、针对今年的招生工作,会议决定,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统筹解决今年招生中的重大问题

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本 『范文7』

  20xx年7月27日上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召开了第一次研讨会。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人员有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代表,深圳市证监局周勋处长、訾磊博士,深交所综合研究所研究员陈华敏博士,深圳市注协会长杨如生、秘书长刘雪生、副秘书长杨梅等,共三十人,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俞善敖主持。

  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审计合伙人陈志明先生、技术部总监赖婉莹女士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主讲人,首先对财政部20xx年7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出台的背景、要点、疑点进行了解析,然后介绍了新准则对房地产及软件科技行业的重大影响。在研讨会进行过程中,与会代表不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现场讨论气氛热烈。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 新准则修订的背景

  会议介绍了新准则修订的背景。与会代表认为,随着收入确认的问题越来越复杂,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20xx年7月,财政部发布财会【20xx】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

  与会代表认为,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xx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也越显突出。

  在此方面,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xx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xx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新准则,其基本思路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

  二、新准则概要

  新准则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趋同,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交付该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金额。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的收入确认模型由下列五个方面构成:

  1.识别合同。

  新准则对适用该准则的合同进行了界定。一般而言,收入确认模型适用于单个合同,但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将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处理。对于合同的变更,新准则按照变更的内容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以及新增价款是否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等条件区分不同情形,并对不同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

  2.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如何判断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明确区分从而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一个时点履行,新准则均给予了明确的标准。

  3.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准则规定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下,新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规定。

  5.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准则也提供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三、新准则的关键变化

  一是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是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

  1.多重交易安排。

  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新准则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在具体实务中:

  (1)运货服务,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提供的运货服务为成本的组成部分;

  (2)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后提供的运货服务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3)保证型质保不向客户提供额外的商品或服务,而服务型质保则为单独的履约义务;

  (4)积分计划 ,向客户提供忠诚度积分是提供给客户的重大权利。

  (5)制造与安装为一项履约义务还是两项履约义务,应视实际情况和合同的约定加以判断。

  对于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基于相对单独售价分配至单独的履行义务,例如,部分销售商品交易价格分配至运货服务、服务型质保、赠品等,按照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商品及服务和各个忠诚度积分等。而现行准则下, 企业一般只将合同的折扣分配到某些可识别的产品及服务。

  2.基于控制权的转移确认收入。

  现行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于公司,即在当“赚取过程”完成,即“风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则侧重于客户及合同,即在履行了履约义务,即所承诺商品和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

  判断履行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就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企业应首先考虑履行履约义务是否在一段时间内得以满足: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有权就已经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否有权收取款项,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上述第三项条件有可能改变目前定制部件及船舶/大型机械建造收入确认的方法。

  当不满足以上条件时, 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1)主体现时有权获得针对该商品的报酬;

  (2)主体已转移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主体已转移对资产实物的占有;

  (4)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新准则收入确认模型侧重“控制权”转移, 有可能改变一些交易目前侧重“风险与报酬”转移而确认收入的时点, 例如对经销商的销售、包含运货服务/风险的商品销售及已建成房地产的销售等。

  3.交易价格的确定。

  与会代表认为,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

  (1)可变对价,对可变对价确认的收入限于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可能影响某些收入提前确认 (许可除外);

  (2)重大融资成分,预收款中若有重大融资成分,可能被视为向客户借款;

  (3)应付客户对价,若未能从客户处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则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而不是作为销售费用;

  (4)非现金对价, 按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公允价值无法估计,应当参照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计量。

  4.合同取得成本。

  与会代表认为,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 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销期可根据合同产生收益的期限确定。在实务中,如果资产的摊销期为一年或更短期间,可简化处理,于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成本,则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5.“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其收入。

  与会代表认为,在实务中,企业应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并根据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是否拥有该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来判断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体可能既是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委托人,又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如果控制不是显而易见和直接的,需要考虑三个因素: 主要义务人、存货风险及定价权。

  四、新准则对行业的重大影响

  (一)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可能对房地产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如土地所有人和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

  2.可收回性,如卖家提供大额信贷。

  3.如何区分履约义务,如土地、公共设施。与会代表认为,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具有高度关联性,不能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认定为单独履约义务;对于公共设施,由于客户能够从公共设施的使用中受益,且企业向客户转让住宅的承诺与提供公共设施的承诺能够明确区分,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定义,应认定为单项履约义务。

  4.预售合同是否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对于预售物业,若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应当满足二项条件,一是物业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开发商有权就截至目前已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对于第一项条件物业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第二项条件,在没有约定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 开发商是否有法定权力要求对方付款及接收物业;如果购房者全额预付了物业款项,开发商是否等于有权就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工作获取报酬, 对此需要获得法律意见的支持并考虑不同的实际情况。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对此有更清楚的指引。

  5.已竣工物业在控制权转移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确认时点。

  6.应付客户的对价,如税金返还。

  7.可变对价 ,如罚款安排。

  8.重大融资部分 ,如不同付款安排。与会代表认为,如果开发商给购房者提供了重大的融资利益,应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但如果开发商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物业,预收款项是否需要考虑融资部分;如果考虑的话,其相应的利息是否应予资本化,与会代表有不同的意见。对此,希望财政部在指南中有更清楚的指引。

  9.履约进度计量。与会代表认为,履约进度可以采用投入法确定,也可以产出法确定,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履约进度应当反映企业转移给客户资源的程度。在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的情况下,大多数代表认为,已投入成本和预计成本总额都不应包括土地的成本,也不包括未安装的设备和材料。

  10.合同成本资本化,如销售佣金。

  11.更多的披露。

  (二)对软件科技行业的影响

  与会代表认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对软件科技企业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1.协作安排,开发合作项目下哪些交易适用新准则确认收入。

  2.服务硬件和云服务,是出租自有设备还是履行服务合同。根据数据中心服务类型及不同的合同约定,判断提供的云服务是否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且符合租赁的定义,则适用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提供的云服务是为客户提供特定服务器但不符合租赁的定义,或者不提供特定服务器且按量计费收取,则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网上广告资源互换交易。与会代表认为,如果此类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则适用新准则,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如果此类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则不适用新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4.履约义务的考虑,如虚拟商品、VIP会员会籍、软件升级等。与会代表认为,在识别履约义务时,应当关注:相关合同是一项履约义务还是几项履约义务;不能返还的预付费是否属于履约义务,能否在收取时确认收入。

  5.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作为销售费用还是抵减收入。

  6.知识产权许可,于某一时点或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与会代表认为,在知识产权许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应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性质是一次性取得还是持续获取,如果是一次性取得,应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如果是持续获取,应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7.合同成本资本化 ,如佣金、渠道方支付。

  8.更多的披露。

技术研讨会会议纪要范本 『范文8』

  时间:x年5月21日

  地点:xx区高级中学数学教研组办公室

  主持人:(课题研究负责人、中学数学一级教师)

  与会人员:潘小莉(中学数学一级教师)

  张 伟(中学数学二级教师)

  特邀嘉宾:(校长、中学数学高级教师)

  (数学教研组长、中学数学高级教师)

  议题:中学生运算能力的现状调查及背景分析研究

  一、介绍市级小课题的会议概况、课题要求及注意事项。

  1、会议概况:安康市基础教育科研“”x年度立项及课题负责人培训会于x年5月12日在安康中学阶梯教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安康市教研室基础教育科研规划办主办,安康市教体局副局长李孝满、市基教科科长骆春雷、安康中学副校长王国强、市教研室主任程玉林、市教研室副主任蒲耀才、王能举等参加了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各县教研室的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本次会议特别邀请到教育部特聘培训专家、西安市教科所规划办副主任、西安市中学历史教研员闫璟。

  2、课题要求及注意事项。

  市教科研规划办主要负责人王颖就如何具体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扎实研究、夯实措施强调“五关注”“一确保”,即:一是随时关注网站上相关信息;二是关注开通博客及上传开题报告、中期研究报告、结题报告的等四个时间结点,三是关注博客分类;四是关注档案袋整理及上交相关事宜;五是相互关注,专家在指导时尽量以鼓励为主;六是保证研究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2、校长根据该课题提出以下建议:

  (1)课题的界定方面必须讲清数学运算能力与数学解题能力的区别。

  (2)对学生的数学基础差,多做定量分析,尽量减少定性分析。

  (3)在对学生的测试卷中,对学生应指出解题思路。

  (4)测试时要注意记录学生的计算时间,找出差距。

  3、组长建议:

  将该课题的研究不止针对我校的情况,而是要研究出与我校生源相类似的情况,找出具体的解决办法。

  4、:对学生的调查问卷应设计较为全面的题目,从收回的问卷中找出学生存在的差异和问题,便于以后研究方向的确定。

  5、张x建议:

  (1)根据上学年的数学测试情况,初步分析估计学生可能存在的问题。

  (2)测试卷应有一定的目的倾向性。

  6、补充建议测试卷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各模块的运算性质;

  (2)简化运算;

  (3)数形结合运算。

  记录人:

  x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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