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公告通用⑶篇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1日    一键复制全文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范文1』

  温州市成达锅炉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xx年1月17日在永嘉县看守所安装LRY-30全自动燃油锅炉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直接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责令十五日内进行监督检验;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因你单位拒绝签收文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同时刊登在20xx年6月8日温州日报上。

  特此公告

  永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xx年六月八日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范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杨金港(户籍所在地:中国香港,身份证号码:K97190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xx年8月11日18时许,杨金港在厦门市海沧区天虹商场门口殴打高某某致伤,经海沧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鉴定书文号:(厦)公(海刑)鉴(临床)字[20xx]286号}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所获证据:1、段清霞的陈述;2、受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若提出陈述和申辩,请与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0592-6051005。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市公安局钟山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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