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30篇(4)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5日    一键复制全文

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 『范文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______牌汽车壹辆,车牌号码_________,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起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还回,租赁期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需要续租车辆,以实际还车日期为本合同终止日期。

  第二条 租金、押金标准及交纳期限:

  1、每天(月)租金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付清。

  2、乙方接收车辆时向出租方预交车辆押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支票(_________)现金(_________)。

  3、乙方租期在一个月以上的,每月按合同签订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如未按期交付,收取滞纳金200元;如长期拖欠,以每10日为计算单位,加倍收取滞纳金。乙方应按合同签订的还车时间及时交还租赁车辆。如提前还车,预付租金余款不予退还。

  4、乙方所租车辆,每天(24小时)行驶不得超过2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按规定加收超驶费,超驶费的收取根据车型而定(后附明细及标准)。租赁时间超出合同所签定时间,4小时以内按半天计算,4小时以上按全天计算。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车况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齐全的车辆。

  2、负责办理乙方租赁车辆的车损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

  3、负责乙方所租赁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应协助乙方处理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和其它事故。

  5、车辆发生故障,甲方提供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内免费救援。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及客户信誉实施监督。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其它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合法妥善安全使用车辆,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乙方应每天负责对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等作常规检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甲方联系。如因乙方疏忽未作上述常规检查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确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许可。

  3、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改装,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付与本合同不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车辆租赁期的燃油费(须使用93#以上无铅汽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包括灯泡、轮胎、门锁、收音机以及因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等)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

  5、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甲方报保险公司,乙方先期支付由于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医疗和相关费用以及车辆的维修费用(乙方不得自行修理车辆),后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裁决证明及种种有关的证明票据交于甲方,甲方据此向保险机关办理定损事宜,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包赔所有损失,乙方必须承担之间差额。由于交通违章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扣押及维修期间,乙方除租金外必须按照租赁车辆累计租赁总金额60%支付甲方停驶租金。因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伤亡事故全部由乙方或担保人承担。乙方在租赁车辆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损失,乙方应负担车辆损失之日起至甲方获得保险公司赔款时止的车辆租金的40%及保险免赔部分。

  6、在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车辆停止计算租赁费用后,如租期未满且乙方向甲方指定修理厂交付了定额的20%车损金后,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替换车,替换车不保证与原租车辆为同种车辆,如遇法定节假日,甲方不能保证及时提供替换车。合同号: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

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 『范文10』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 元/年、 元/季、 元/月、 元/天、 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 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 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 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汽车租赁协议书 『范文11』

  甲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为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合作的相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定之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租用乙方的车辆,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供用车计划。

  二、甲方用车必须通知乙方,乙方为甲方提供工作对接人员分别是

  机场接送用车: 手机号: 固定电话: 传真: 散客团队用车: 手机号: 固定电话: 传真: 由乙方安排车辆和驾驶员接送机、接送站,若私下联系驾驶员用车接送机、接送站,所出现的任何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负责。

  三、乙方为甲方接送机、接送站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干净卫生。

  四、乙方车辆必须按规定购买保险,否则发后安全事故后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必须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六、乙方驾驶员在接送机、接送站过程中应做到安全行车、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车、不分心驾车,确保游客的安全。如违反安全驾车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七、乙方只提供甲方所需的接送机、接送站服务(注:机场——酒店、酒店——机场、机场——景区、景区——机场、机场——阳朔、阳朔——机场)。

  八、乙方驾驶员在接送机、接送站过程中必须做到车况洁净、衣着整齐、举止文明、讲究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最佳服务。如因乙方服务质量造成游客投诉,甲方有权视厉果轻重扣减乙方的车费。

  九、发生事故时,甲、乙双方的司乘人员要首先保证游客的人生及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十、甲方未经协商不得要求乙方(或司机)改变合同约定的车辆、用车时间、行车路线及提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车要求。

  十一、司机必须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接机接站,送机送站时必须提前2小时到达约定地点接到游客,并送至机场、车站。若因迟到延误接送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车队承担。(如甲方或游客没有遵守约定时间,产生误机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冬夏季,司机必须在客人上车前十分钟打开空调,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若因空调、车况、司机态度、景点路线不熟等因素造成的投诉由司机利乙方车队承担。

  十三、如遇爆胎、车辆故障等不能正常运行,乙方车队必须及时换车,否则引起的后果由车队负责。

  十四、确认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形式甩客,拒绝游客上车,不得刁难、干扰导游的正常工作,否则将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五、乙方司机开车时严禁打电话(特珠情况需打电话必须配耳机、同时需要做到长话短说,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声音不可过大)。

  十六、乙方司机对客人合理要求应尽量满足,对客人要热情,当客人上车时应和导游一样站在车门口,微笑迎客。

  十七、乙方司机任何埋怨团队客人的话不能在车上讲或在客人面前讲.应避开客人私讲。如果司机迟到,包括套车迟到,需亲自向全体客人表达歉意,以示礼貌。

  十八、甲乙双方商定车费结算时间为次月 25 日前结清,例如1月的车费需在2月25日前结清。(如甲方没有遵守结账日期乙方可取消对甲方的任何优惠政策。)

  其他约定:

  十九、双方在接行中如发生争议及未尽事宜,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关法律部门处理。

  二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__年11月 日至20__年11月 日。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协议确定延长执行期。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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