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议离婚协议书汇总 『范文30』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协议离婚协议书汇总 『范文31』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7月4日,一则离婚协议书在网上疯传,房屋分割所涉房产多达63套,令人咋舌。由于所涉财产众多,当天微信朋友圈、各小区业主群,被这则离婚协议书刷爆。网友们众说纷纭,大家纷纷猜测房产是拆迁所得,觉得“土豪离婚协议书都长些”。对于这则协议如何流传出来,网友们也十分好奇。(7月4日《楚天都市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离婚协议书通常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由于民政局存档件不会盖公章,但网上流传的这份协议书盖有公章,因此,此离婚协议并非从民政局流传出去,民政局的解释值得信赖。且女方表示,这份离婚协议书绝非从她和前夫处流传出去,据其猜测,因最近准备买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给售楼部和贷款银行各复印了一份。由此看来,此离婚协议书从银行和房地产公司流出的可能性最大。
因此,对于这件事的反思,似乎有极为明确的指向,那就是接触个人敏感信息的单位,有确保信息不外流的责任,这似乎又归结成一个老调重弹的话题。无论公民身份证,还是离婚协议书,实际上都存在从银行等地流出的风险,强化内部职工管理,对泄露信息行为给予打击,成了堵塞类似信息泄露的最直接方式。
但也要看到,一些普通的个人信息或可借此方式堵塞外泄渠道,但一些特殊的个人信息未必就能够如此。由于一些信息太过少见,接触这些信息的人就会产生泄露的冲动,且这些信息越少见,这种冲动就会越强烈。这份离婚协议书就属于极为少见的个人信息,它会使当事人不顾这样做的风险,更何况这样做既难查实,又缺乏严厉的处罚,冲动与反冲动的力量对比悬殊,信息外泄在所难免。也就是说,光靠实施内部职工管理,无法完全堵塞这个漏洞,个人信息越少见或越奇葩,就越容易漫过此类防范措施的堤坝。
比较好的配套应对办法是,降低这类信息的敏感度。以这起事件为例,其实,这份离婚协议书是可以存在一个副本的,正本上不写敏感的多套房产信息,但副本上可以写,且规定只能复印正本,不允许复印副本,副本只需在核查信息时出示。这样一来,公民办事不受影响,个人敏感信息也得到了更好保护。
这就需要涉及个人敏感信息的部门,在为民众办理相关证件和出具文书时,要尽量将工作做得精细一些,当个人信息足够敏感和少见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看能不能帮助当事人掩去这些信息。否则,只要这份罕见的离婚协议书被拿出来复印办事,则即使这次不外泄,也还有外泄时。
关于协议离婚协议书汇总 『范文32』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与双方于年月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愿离婚。
二、女儿由抚养,由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得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所有,由一次性给付现金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得第二天付清;此房内得家用电器及家俱归所有。
四、双方共同存款元,归所有。
五、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得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六、王某可在每月得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