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一
(以下简称甲方)因与
一案(非诉讼一事),委托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派员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的第 审代理人(或完成约定的非诉讼事务)。
二、乙方指派的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在以下的选项前打“√”)
1、一般代理(辩论、举证、质证)。
2、特别代理(代为诉讼、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其它费用 元(包括差旅费、材料费)。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因 一案,欲委托乙方代理。乙方听取了甲方的相关陈述并全面告知甲方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已提示、解答了甲方相关咨询,完成了部分服务内容。甲方在充分了解乙方业务能力、服务现状及附件之基础上,有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与 纠纷一案。
第二条 乙方权限和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配合完成辅助工作。
2、乙方代理权限:
对案件进行整体策划,就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设计救济方案;代书案件中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代为起诉、调查取证、出庭、发表代理意见;代甲方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参与调解、和解。
3、乙方律师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勤勉、尽责的提供法律服务,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甲方权限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相关材料。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乙方的代理方案和法律建议可供甲方参考,但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甲方因自身决策或判断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律师代理费和相关费用。
3、乙方可以以任何广泛合法的方式促成代理目的之实现,本合同签订后,无论何时何因致甲方委托目标实现,均视为乙方工作结果,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和相关费用。另付乙方为本案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第四条 律师费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期律师代理费 万元;若甲方诉请款项全部或部分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等任何方式得以支持的,甲方应按照其获得支持的诉请金额(或通过调解、和解所确认的款项金额)的 %的比例,于判决生效之日或调解、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本合同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条件依附件处理。
第六条 保密
1、乙方对于书面向甲方索取的有关文件所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之责。(根据代理事项,需要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相关组织披露的除外)。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包括代理费用在内的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及乙方的一切商业秘密。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地点在北京。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户名: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账号:01090340100120xx5513903
开户行:北京银行工体北路支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范文三
委托人 [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依据《合同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上述双方经自愿协商,于 20xx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事项及范围
1.1甲方与 因 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 委托代理的范围为:本案一审阶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该审判阶段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
1.3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围,不包括重审或再审。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审的,如诉前达成和解,本案无必要再进行诉讼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项下义务。
2. 代理律师及代理权限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张思律师[简称代理律师]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办理提交法律文书等具体事务。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同意。
2.2 代理律师因开庭、出差、疾病等正当原因无法及时亲自办理有关事务,委托事项又急需处理的,乙方可临时指派其他律师办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师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 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2.4 依前款约定特别授权代理的,如甲方对和解、调解有具体要求或特别限制,应事先书面告知代理律师。
3. 代理职责
3.1 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师应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职责:
1) 依甲方授权与指示处理委托事项,但其指示与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除外;
2) 勤勉尽职的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 应甲方要求,告知案件处理进程和结果;
4) 因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应依法予以保密;
5) 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及时转交甲方。
3.2乙方违约或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承担责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办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办案条件
4.1为保障代理事务的合法、顺利实施,根据本案委托事项的具体需要,甲方应如实、全面、及时的提供下列办案条件:
1) 陈述案件事实和案件背景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 提供证明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的证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络、财产等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 认真审核、签署办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件;如有不明,应在签署前向代理律师询问;
4.2甲方未依前款约定提供相应办案条件的,应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
5. 办案费用
5.1 代为向办案机关或有关机构交纳的费用
甲方应及时、足额的支付应向办案机关或其它有关第三方机构交纳的办理案件所需的诉讼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拍卖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公证费、翻译费等费用。
5.2 办案差旅费
代理律师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预交差旅费 0 元。费用发生后,依付款单据由甲方依付款凭证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5.3 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办案费用的,应自行承担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乙方及代理律师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6. 律师代理费
6.1甲方应依本条约定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作为乙方代理委托事项的报酬。律师代理费的计费方式为下列第 项。双方据此确定律师代理费为 元(¥元),甲方应将律师费转账至乙方账户或者向乙方财务室缴纳现金。
乙方接收律师费的唯一账户:
户名: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账号:11020301040010231
6.1.1 计件收费:
委托事项共 件,每件 元。
6.1.2按争议标的额差额累进计费
本案甲方列明的争议标的额为 元,按下列方式差额累进计费。
1) 争议标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部分按10%计费(最低收费3000元);
2) 争议标的额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6%计费;
3) 争议标的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4%计费;
4) 争议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计费。
5) 反诉与本诉的争议标的额应分别计费。
6.2律师代理费的支付时间,采用下列第 1 项。
1) 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全部费用。
2) 本合同订立之日支付 元; 时支付其余 元。
6.3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师代理费的,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同时,乙方及代理律师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由此而造成的案件办理迟延、失权等风险,由甲方承担。
6.4对于乙方收取的律师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53号文件》
第三条的规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费用。
6.5律师费发票
如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方可为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2)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7.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 本合同各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仍应支付。
1) 未依本合同第4条、第5条履行,导致乙方代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 迟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师代理费或办案费用超10日的;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依代理律师完成工作的情况,全部或部分退还律师代理费。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主要代理职责的;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严重损害的;
7.4 除本合同第7.3条款约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不予退还;已进行交换证据或开庭审理的,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
7.5 一方依本合同约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发出由其签字或盖章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及代理律师即解除代理权限和相应代理职责。甲方应毫不迟延地与法院等相应办案机关联系,办理有关撤销手续。
8. 其他约定
8.1 代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本合同订立后,如代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接收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和本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三方协议,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至接收代理律师的律师事务所。
8.2通知与送达
各方确认本合同签署页所记载的联络信息均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达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错误、变更未及时通知等情形导致通知不到或迟延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以邮寄方式发出的,挂号信或快件寄出后五日视为送达。
8.3联系方式
甲方指定 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该联系人代表甲方,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处收取相关证据、文件、资料、票据,办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 为其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该联系人代表乙方收取相关证据复印件、文件、资料、票据,办理与本合同履行有关事宜。乙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8.4 争议解决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时间,为下列第 2 项:
1) 自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时;
2) 自本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条款支付首笔律师代理费时;
8.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9. 风险告知
9.1任何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裁判、执行均存在不确定的风险;乙方及代理律师就案件所提供的专业分析意见,不应理解为对裁判或执行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9.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律师就案情所提供的专业分析意见做出独立的判断与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9.3证据原件是诉讼获胜的关键,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且避免证据原件灭失,乙方不承担因任何原因导致证据原件灭失的风险。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传真:
[乙方]:
电话: 电子邮箱: